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一些知识点,和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勤工俭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整理:个人提供劳务/****涉税,建议**

1、**:个人提供劳务征收率3%

(1)免征**情形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及提供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等

(2)起征点规定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个人保险**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服务适用**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政策。

(3)是否要开具**

《国家**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缴**×7%(5%或1%)

教育费附加:实缴**×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缴**×2%

(2)减半政策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个人**劳务**,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

(1)特殊政策

《国家**关于**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货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86号)规定,你省邯郸市临漳县居民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以承包方式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其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长治市西城区常青建筑公司对郭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需要关注:当地省市的一些特殊规定。

【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2)****时不预扣预缴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的,很多省市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预扣预缴”等类似字样。

(3)支付时预扣预缴

《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4)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终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税款多退少补。

4、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所以根据合同**质判断是否缴纳印花税,不在税目税率表不缴。

财税〔2019〕13号规定,个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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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报酬如何扣缴个税?工资薪金or劳务报酬?不用再纠结了

作者:马军生

关于实习生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争议已久,各说各的理。这里涉及劳动合同法律、个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还有相关的社保法规。

现在不用纠结这个问题了,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报税,但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申报。

《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厦门市税务局2019年8月28日答复: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实习生报酬,既可能是工资薪金,也可能是劳务报酬,主要在于其劳务或者劳动是否**、是否与公司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如果从事非**劳动,与单位或者公司建议雇佣关系,就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否则适用劳务报酬所得。

但实务中,判断是否为雇佣关系又是个扯皮且有争议的事。

在目前“综合所得”计税方式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汇算清缴时适用政策一样,但工资薪金是全额计入,而劳务报酬则乘以80%计入。

但是在支付单位预扣预缴时,则计税方式有所不同。工资薪金每月至少有5000元扣除,而一般劳务报酬是没有这个扣除的,那么每月报酬超过800元就面临扣缴个税的问题。

而且,工资薪金是不需要开具**的,劳务报酬超过**起征点就需要开票,这对企业也是个难事。

好在2020年,国税总局出台一个新政策,对实习劳动报酬也可以采用累计预扣法,这样的话,对实习生来说,

政策来源是,国家**公告2020年第13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注:累计预扣法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为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而采用的一种扣缴方法,与旧税法下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有很大不同。累计预扣法,是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综合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一种方法,即以年度内截止当期的累计支付收入计算出累计应预扣税额,减去年度内截止上一期的累计已预扣税额,余额即为当期应预扣税额。)

假设公司2020年7月招聘了一个全日制大学生小王实习,实习工资3000,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如果不采用累计预扣法,采用一般劳务报酬,需要扣缴480元个税

按照累计预扣法,小王的需扣缴多少个税呢?

收入额=3000*(1-20%)=2400

7月累计收入额=2400

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这是小王的累计收入额是2400,应纳税所得额=2400-5000=-2600,得值为负,预扣个税为0,所以小王没有个税,不需要预缴。

系统如何**作呢?首先是增加个人信息。

注意,系统**作如果符合新政策条件,这里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必须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只有选择了,计算才能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当然,对一般劳务报酬,是没法采用累计预扣法的。对实习生劳动报酬,国税总局给了这个口子,那么企业就用起来吧。

当然,劳务报酬是否要开具**。

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实习生符合学生勤工俭学免征**政策实质。

当然,为稳妥起见,也可****,现在各地网上的电子税局,可以比较方便地****、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申请**的,很多省市不再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预扣预缴”等。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大学生**报酬扣税建议更合理

央视网消息(记者张恪忞):日前国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今年的1月1日起,广大工薪阶层开始少交个人所得税。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晓林关注到大学生校外**群体,对大学生劳务报酬税收提出建议,以减轻在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随着我国人才发展战略的实施,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每年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李晓林代表说,参加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大部分是相对家境差一些的学生,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贴补学费和生活费,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现行规定,**大学生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上的,需要平时先预缴税款,如果全年综合所得不足6万元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及退税手续。

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报酬,大多数每月在2000至3000元左右,如果每月再扣除了税款,到手的收入减少了一大截,虽然最终税款会退还,但是退税不仅要提供各种材料还要等税务机关的审核,资金被占用的时间较长。李晓林代表建议,对于在校大学生,其每次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支付所得的单位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全年综合所得不足6万元,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如果全年综合所得超过6万元,由大学生本人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

李晓林代表说,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在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也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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