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个人所得税拍卖(拍卖个人所得税3%)

房产个人所得税拍卖(拍卖个人所得税3%)

很多朋友对于房产个人所得税拍卖(拍卖个人所得税3%)和房产个人所得税拍卖(拍卖个人所得税3%)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买法拍房想省下这笔钱,需证明卖房人在全省18地市没房,这该怎么证明?

河南商报记者 韩忠林 实习生 单子松

按照现行政策,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部分卖房者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前提是需要符合“满五唯一”,也就是家庭五年内在全省范围唯一住房。

可是在法拍房交易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名义上应该由卖房者(通常是被执行人)负责,但现实中往往是由购房者承担。而且卖房者通常也不会配合购房人进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

那么购房者想要省下这笔钱,究竟该怎么办呢?

法拍房

购买法拍房后,她想要省下这笔钱

2019年,郑州市民李静(化名)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一套法拍房,总房价约160万元。

“被执行人我们以前认识。所以对他的情况比较了解。”李静告诉河南商报记者,被执行人曾欠自己巨额债务,她曾因此向**求助,所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了解。

“法拍房有一定风险,这个我以前听说过。”李静表示,在拍下这套法拍房后,她就开始着手办理过户手续。

“因为有**支持,大部分手续还是能够正常办理的。”李静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在办理过户时,她得知如果对方是“唯一住房”,可以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

“我拍下的这套房子,就是他唯一住房。”李静表示,她向税务窗口咨询得知,对方可以申请减免的个人所得税是总房价的3%。

“算下来得四五万元。”李静表示,办理完个人所得税业务,是完成过户手续费前置条件,所以她想要尽快完成。

“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我帮被执行人把个人所得税交了,另一种是走减免手续,免除个人所得税。”李静称,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卖房者申报个人所得税或减免。但在法拍房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并不乐意去做这些事。于是,她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

法拍房

如何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满五唯一” ,让她犯愁

国家推出的税收优惠,对于老百姓来说,自然是件大好事。可因为自己购买的是法拍房,加上被执行人不肯配合,李静花了大量功夫,最终也暂时没能享受到这份优惠。

李静告诉河南商报记者,自己前往位于郑州市房管局办事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相应业务时,工作人员告诉她,想要申请免除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需要证明卖房人符合“满五唯一”。

所谓“满五唯一”就是指五年内家庭唯一住房。实现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卖房者亲自前往税务窗口配合证明,另一种是需要由房管部门开具相应证明。

让李静头疼的是,她多次联系法拍房被执行人,对方始终不愿意出面配合。今年5月,河南商报记者曾经与李静一同联系被执行人,经过多次尝试终于拨通电话,对方声称会在5月底前来配合办理手续,可最终并没有兑现。“我很难联系上他,而且他也不肯配合。”李静说。

对于李静来说,想要被执行人配合自己办理业务,难度有些大。于是,从很早开始,她就把希望寄托在开具无房证明上。

李静向**申请了调查令,并委托律师在郑州市房管局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此一套房产(被执行人属于单身状态)。

然而,当李静拿着无房证明再次前往税务窗口申请免除房子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满五唯一”指的是在全省范围内只有一套住房,仅证明在郑州唯一住房,是不够的。

“这怎么证明?我总不能18地市跑个遍吧。”李静表示,因为没有办法证明被执行人家庭在全省范围内只有这一套住房,她想要申请税收优惠的想法陷入僵局。

法拍房

想要省下这笔钱,究竟该怎么办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按照李静拍的房价,如果能够成功申请到个人所得税减免,能够节省将近5万元。那么她究竟该怎么做呢?

6月4日,河南商报记者与李静一同来到位于郑州市陇海路和兴华南街交叉口的国家**郑州市税务局陇海路办公区了解情况。

“在法拍房过户期间,确实存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现象。”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曾经遇到过类似情况,最终很多法拍房购房者不得不自掏腰包,帮被执行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目前现行政策,房产交易过程中“满五唯一”可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是针对所有房产的,关于法拍房并没有单独规定。

该工作人员称,“满五唯一”的确指得是家庭在全省范围内只有一套住房,但目前我省各地市房管系统信息还未完全实现共享,所以没办法直接开具相应证明,目前大都采取承诺的方式,需要卖房者亲自前往税务窗口承诺。

该工作人员称,为解决类似问题,他们也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实际**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但目前并未出台相关政策,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

“可以先交了,将来能够申请退税。”该工作人员建议,李静可以先行缴纳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将来取得被执行人配合或者能够证明全省“满五唯一”时,再申请退税。

得到税务部门回应后,李静最终无奈只能选择替被执行人缴纳了将近5万元个人所得税。

“纳税光荣,该交的税我们一分不少,但应该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让百姓享受。”李静表示,自己的情况不是个案,在办理过程中她遇到很多有类似遭遇的人,但大多数人为了避免‘麻烦’选择不申请免税。她期盼相关部门能尽快针对法拍房交易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减免,出台针对**方案。

征集

随着房产政策的变化以及网络拍卖的普及,法拍房成为越来越多购房者新选择。可是在交易过程中,的确会面临很多风险。如果你在购买法拍房过程中遇到难题,欢迎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我们共同寻找解决思路。河南商报**热线:0371-86088666;记者手机:13513713515。

编辑:张恒 吉倩倩

**税务报:不动产拍卖税费各自承担可有效解决涉税争议

不动产拍卖税费各自承担可有效解决涉税争议

2021年06月16日 **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郑立毅

在实践中,不动产拍卖公告作为拍卖合同要约,一般约定由买方承担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即包括卖方应承担的税费),此举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但也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笔者认为,改为“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拍卖标的成交时应由被拍卖方承担的税费从拍卖价款中受偿,不再由买受人另外承担,更有利于解决拍卖实践中的争议。

买方承担卖方税费在实践中产生了以下争议:

一是拍卖成交价是否含税存在争议。被拍卖方认为根据约定由买方承担卖方税费,故拍卖成交价为不含税价,即企业所得税不是按通常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而是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所得额后再乘以适用税率,换算后税负将远超买受人预期。

二是买受人无法享受税法上的权利。拍卖完成后,买受人代为支付税费而取得的票据载明的纳税人为被拍卖人,买受人不因支付税费而享有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同时,买受人承担的相关税费与企业取得不动产无法律上的关系,不能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或作为不动产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三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预缴的争议。被拍卖方认为不动产拍卖按已经确定的成本计算,实际已产生应纳所得税税额,根据拍卖协议约定要求买受人承担企业所得税税款,从而在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不抵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增加买受人的税负。

四是税款缴纳方式的问题。被拍卖方通常因账户被查封,税款无法从账户直接扣转,而买受人对被拍卖方也不信任,既不同意将税款直接交给被拍卖方申报纳税,同时又要求拿到承担税款的税单,在买受人非单一的情况下(如拍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批商品房或车位)更是要求一人一单。按照目前的征管实际,税务机关尚无法满足每个买受人的要求,因为**一般纳税人一般是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预缴申报,拍卖产生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即使由不同的买受人各自出资承担也只能合并一笔申报,且税单只能开具给被拍卖方。在厦门的拍卖实践中,后续只能通过采取拍卖行代收税款,被拍卖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税务柜台开具六联税收缴款书,再由拍卖行到银行代缴的方法解决。这一方式既要协调诸多买受人,又要通过拍卖行第三方来缴纳税款,既存在手续烦琐,办理对象多的问题,又带来税款游离的风险。如通过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一批商品房,买受人可能来自五湖四海,而平台又未提供后续服务,买受人就要各自到被拍卖方所在地来代缴税款,既不方便买受人,又在征管实践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五是买受人对税费预期不明确从而影响拍卖价款的问题。实践中,不动产拍卖税费受被拍卖方的属**(单位或个人)、纳税人状态(正常或非正常)、不动产的取得方式(购入或自建)、税费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或据实征收)和成本扣除(按不动产**或评估价格扣除)方式各种因素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一方面导致竞拍参与度不高,市场竞价不够充分,损害了被拍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交易税费超过买受人预期导致缴税困难,容易与委托拍卖方产生**。

笔者认为,不动产拍卖“税费各自承担”可有效解决拍卖中的涉税争议。

一是买受人的预期承担税费更明确。拍卖公告可明确约定“税费各自承担”,且拍卖成交价为含**成交价,买受人只需再按各自属**根据拍卖成交价计算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即可,无须承担非预期的其他税费,既可让买受人放心举牌报价,又可让拍卖成交价更贴近市价,提高市场透明度,有效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

二是解决买受人无被转嫁税费成本列支及取得**的问题。拍卖完成后,拍卖成交价为含**成交价,买受人无被转嫁的税费,既能全额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又可取得对应**在成本列支。

三是不动产拍卖成交的税费(包括**、土地**、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征缴更加安全便捷。拍卖成交后由拍卖行将成交款(包含卖方应缴税费)交付委托拍卖的行政、**门,再由相应的部门统一办理拍卖成交税费的划缴。既可解决被拍卖方不配合买受方申报缴纳拍卖成交过程税费以及账户被查封、无法缴纳税费等问题,又可解决买受人拍得房产后无力承担转嫁税费或是未及时申报产生滞纳金的问题。拍卖成交过程的卖方应缴税费包含在买受人缴交的成交款中,一旦买受人缴清成交款,拍卖交易完成,成交款(包含卖方应缴税费)通过拍卖行到委托拍卖的行政或**门,再由委托部门代为划缴,从税费征缴的角度来看,更为安全和便捷。

为此,笔者建议,取消不动产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卖方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拍卖标的成交应由被拍卖方承担的税费从拍卖价款中受偿,不再由买受人承担。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建议将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拍卖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在拍卖法中予以明确,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国家**厦门市税务局与厦门市中级****建立了**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有效解决制约执行财产变现工作中的涉税问题。通过建立不动产司法处置税款预核工作机制,明确税费种类、税率、计算方式,明确竞买人的预期竞拍成本,提升拍卖成交率;在税费征缴上进行协作,税务机关依照实际拍卖成交价及时依法审核计算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执行**从拍卖款中划缴税费,从而提高税费征缴的安全**和便捷**,最终提升被拍卖不动产流转速度。

(作者单位:国家**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好了,关于房产个人所得税拍卖(拍卖个人所得税3%)和房产个人所得税拍卖(拍卖个人所得税3%)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原创文章,作者:hello,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31102576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