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方法(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方法有哪些)

前沿拓展:


一、股权转让中,因未及时申报纳税而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纳税人承担?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方法(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方法有哪些)

以上观点来自于《税务研究》公众号文章:

《关于税法与民法平衡适用的探讨——基于一起股权转让税款追偿**案的分析》(2022-09-27)

二、对税法理解的误区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文义理解:

1、第十条有两款。

2、第一款规定了纳税人。

3、第二款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4、仔细看:

对纳税人的要求是“办理纳税申报”

5、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6、没有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

6、没有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

6、没有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8、前面文章中,把“纳税申报”,看成了“申报纳税”。

三、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没有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文义理解:

1、没有滞纳金。

2、两个地方,规定的都是“缴纳税款”。

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3、税务机关通知缴纳,可能有两种情况:

(1)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2)次年六月三十日后

4、不论“前”、“后”,都是缴纳税款。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四、没有滞纳金的佐证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文义理解:

1、“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没有滞纳金

2、确实没有滞纳金。

五、谁来缴纳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文义理解:

1、本条规定了两类人缴纳滞纳金: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2、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就没有规定纳税期限。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同一笔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规定纳税期限。

只会对其中一个规定纳税期限。

4、在逻辑上,也不能对一笔税款规定两个人同时缴纳。

否则,一个人缴纳了,另一个人必然无法缴纳。

总会出现一个违法者。

六、分析

1、股权转让肯定存在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2、只要存在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责任就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3、只要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不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

4、扣缴义务人责任的解脱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结论

1、股权转让纳税人没有滞纳金的问题。

2、滞纳金的责任归于扣缴义务人。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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