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办法(河道管理办法的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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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州、县****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四条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由省管的河段和跨市(地、州)河道的主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跨县(市、区)河道的主要河段,由市(地、州)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省河道主管机关据此原则,确定全省各级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辖。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所管辖的部分河段委托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也可将人工水道、国有水库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行政**负责制。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关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十条 因整治河道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由县级以上****用于**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一条 城市、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规划的临河界限,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管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建设规划时,应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第十二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堤防上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因特殊原因确需破堤开口、埋设管道、暗涵的,须事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及时修复堤防;新建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市(地、州)、县(市、区)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市(地、州)、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批准后划定。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按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和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来源:银川市****_每日动态】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近日,我区出台《宁夏**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审批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结合**关于河湖管理、岸线管控相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宁夏出台了此《办法》。《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沟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办法》包括总则、许可程序、建设监管、行政执法、附则等5部分内容。《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宁夏境内黄河干流、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清水河、苦水河、红柳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自治区境内地级市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清水河、苦水河、红柳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县域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上述项目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报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了许可程序。建设单位应按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申报资料,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受理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办结批文,形成闭环管理。

此外,《办法》还理顺了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履行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期监管职责;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有关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被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应当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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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水法》、《中华****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条 沿河各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实行区域责任制,具体承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六条 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第七条 市、县(区)****应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对在河道综合治理与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受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县(区)河道管理工作。市、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务管理责任制。
  御河(二干渠首至大塘公路)、十里河(高山桥至小站村)、口泉河(王村矿至五一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道或河段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九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河道、河道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三)及时掌握汛期的水情、工情、灾情,保证通讯畅通,做好防汛、渡汛工作;
  (四)会同财政、地税、物价部门做好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河道采砂等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六)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并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
  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段,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引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5米);无堤的河段,其河道管理范围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第十五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第十六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环境保**》和《中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三)种植高杆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引洪的物体;
  (五)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打井、挖窖和葬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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