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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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的费率

2013-08-12 10:54建设工程教育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提问】请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的费率应分别执行国家什么相关规定?

请列举出相应文号及标题

【回答】学员bloodmemory,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是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费率(%)|算例|

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1.5|1000|1000×1.5%=15|

1001~5000|1.2|5000|15+(5000-1000)×1.2%=63|

5001~10000|1.0|10000|63+(10000-5000)×1%=113|

10001~50000|0.8|50000|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0.5|100000|433+(100000-5000)×0.5%=683|

100001~200000|0.2|200000|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以上|0.1|280000|883+(280000-200000)×0.1%=963|

基本预备费费率一般取5%—8%,据经验,工程简单点的项目取5%,复杂一点的取8%.但老师确实是一直没看到相关硬性规定。对于这类问题,您尽可放心,从考试的角度而言这些费率都会给出,而不会让您自己取值的。

【追问】请问老师根据暂列金额和基本预备费在书中的概念都是为不可预见性而作的准备,它们之间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


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对象主要是人工,但是辅料和零星机械、管理费也属于劳务分包的范畴,其中管理费在劳务分包时如何计算?

答:关于劳务分包的有队伍管理和施工管理的,管理费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当中约定,这是最好的办法。如果说没有约定的那就只有按照定额去套了,这个处理就比较复杂。因为在定额当中是有一个管理费的结算方式。要把它换算成仅对劳务的管理费。如何计算呢?我建议,承包人先找咨询单位单方面咨询或者让他出具一个**。管理费的组成部分是可以拆分的,按照标准可以计算出劳务分包的管理费,以此作为依据要求对方支付。这个问题没有问到,这种情况是发生在订立合同以后怎么确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费。还是合同里面没有管理费的约定事后怎么办。我刚刚讲的**是事后的解决办法。如果是在要签订合同的时候,仍然可以用我刚刚提到的方式,做到心中有数,然后谈判,把管理费确定下来。如何计算应该在管理费的细分当中来作具体的换算,把工程管理费换算成劳务的管理费。

什么是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是否意味着确认变更价款或追加工程款?索赔内容?索赔程序?索赔款项是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支付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计量,到工程竣工后再结算?请举例说明。

答: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和确认变更、追加工程价款不是同一个概念。确认变更价款是依据合同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确定因设计变更、业主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追加工程价款是指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情形而引起的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索赔通常多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的索赔,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例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窝工,此时施工单位不仅可以要求延长工期,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窝工而造成的人员、机械闲置的损失、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等,此部分费用不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也不属于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只能用索赔界定。

索赔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但尚未得到对方确认的单方面主张,如果得到了对方确认,则构成了有效签证。一般是与进度款同时支付的。若是持续发生,在未结束前则先计量,结束后可要求付款。但若合同约定索赔款项竣工后结算支付,则从约定。。如果索赔未得到对方确认,往往会拖延到工程结算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也解决不了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索赔程序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对此,99版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36条有详细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索赔和索赔程序,则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的规定提出索赔,并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第36条规定的程序去实施。如果施工过程中未能确认索赔,则施工单位必须准备好充分有效的事实证据和损失证据,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加以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当事人之间结算的依据,甲、乙双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已经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是否还要进行审计?

答:问题所述的补充合同是合同双方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的体现,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该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已经由补充合同形式确定的签证,表明当事人双方对签证的内容已经进行了认可,达成了一致意见,属于当事人已经没有异议的内容。因此,如果该补充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反证据,就不应对补充合同已经确定的工程签证内容重新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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