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计算方法)
前沿拓展:
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国家**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1995]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得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货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的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返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你了解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能不能找点**替换吗?
今天就给大家来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用。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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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自然人)采购了应税服务。
比如,公司向张三采购了居间服务,向李四采购了设计服务,完事后需要把劳务报酬支付给张三、李四。
公司公账转给张三、李四的个人账户,需要张三、李四提供相应的增值税**。
张三、李四自然是无法自己开具**给公司,只要去税务局**,税务局**现在其实挺简单的,不出户,远程电子税务局就能申请,**或是电子**直接发送给你,或是邮寄给你纸质**。
关键是这个税款的问题,增值税1个点,然后有一点城建税和附加,总体来说也不多。10万的税前所得,也就是1000多的,真不算多,个人也能接受。
但是很多人无法接受的是支付方还要代扣代缴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金额就很多了,很多人就无法接受了。
同样是10万的税前收入,个税就要预扣你2万多,确实有点多。
算法如下:
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开**,更不愿意支付方把这块个税给自己扣下来。
那么二哥想问大家,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
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不高,甚至比你取得的工资薪金的个税还低。别奇怪,事实就是如此。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同属于综合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税适用同一套税率表。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的税率和工资薪金的税率表是一样的。
更为关键的是,劳务报酬收入还可以扣除20%的费用后再计算个税,这个计算基数又比工资薪金少了20%,所以,同样金额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远低于工资薪金的。
二哥给大家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比如二哥在公司获得10万的收入,如果是不同性质的收入,其个税如下,假设二哥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你看到了吗?劳务报酬个税仅仅是500多,而如果是工资薪金反而有1000多的个税。
原因很简单,就是本身他们就是用的一套税率表算个税,而且劳务报酬还能扣除20%算收入额,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更低,税更少。
所以,个人的应税行为取得收入,个人不愿意开票,症结不在于劳务报酬开票难(现在网上开票很方便),也不在于劳务报酬个税重(劳务报酬的个税实际比工资薪金还低)。
症结的关键在于劳务报酬的个税预扣率太高!
按照现在个税政策,取得收入时候支付方要先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年度再进行汇算清缴,而劳务报酬的预扣率非常高,20%-40%,导致平时预扣个税也非常高,年度汇算时候又要退税。
本来正常这样**作其实问题也不大,无非就是个人多理解一下,汇算时候自己去app汇算清缴退税就行了。
但是实际上这个人也是不大愿意的。
为什么呢?
1、个人觉得资金占用太多了,总感觉自己还是吃亏了, 虽然前面二哥已分析了其实总体个税负担,但是人就是这么奇怪,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感觉确实是不同的。
2、有些企业也是无赖,这头给个人把劳务报酬扣下,回头不给别人申报缴纳,导致个人汇算时候没有这块数据,最终导致无法退税。而个人又相对弱势,所以也不愿意被企业扣下税款。
那么怎么办呢?
我们思考一下,这其实也是目前实际工作中公转私如何处理的一部分内容。
1、能不能企业不代扣代缴,自然人直接汇算时候自己申报就行了,这样也避免了预扣太多个税的问题?
**肯定是不可能的。代扣代缴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一方面,企业不依法预扣预缴存在风险,如果被检查到了,按照征收管理**被处以罚款,这个比例是50%到三倍,也就是你漏扣的个税,反正都是给我罚回来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个人主动申报的可能性极低,税务局还是要以代扣方为抓手,管理好税源。
2、能不能按月分摊劳务报酬,让劳务报酬预扣适用更低的预扣率,减少资金占用呢?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限;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限。
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10万的劳务报酬,企业和个人约定一个月1万,分10个月支付。
这样10个月共预扣个税15000多,比一次性扣除的个税还是要低一些。
但是作用不大,而且也有风险,风险就是很可能这种方式企业**作时候只是流于形式,实质上劳务的提供、**的开具,资金的支付都无法匹配,比如本来就是一次性的劳务10万,合同也是这样签订,**也是一次性开了10万,企业仅仅为了申报而申报,拆分了10次申报,这种也是禁不住查的。
再说,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毕竟预扣税率再怎么起步都是20%了。
3、能不能化整为零,分摊人数呢?比如把个人的劳务费分摊给其他人,本来张三一个人的劳务收入,然后分摊到其他王五、赵六等N个人获取,企业也分别申报,通过降低单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低预扣数。
这个也是不行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4、能不能**账?
很多企业是两套账,一些不能处理的费用就**账支付,对企业来说私账支出自然不能列支成本税前扣除,但是无所谓,反正这类企业很多收入也是没有申报的,都是两头在外。
很显然,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可取。
5、能不能找点**替换?
很多企业找一些餐饮费、或者花钱购买一些**冲费用,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替票本身不是真实业务,买**更是虚开行为。
这也不行,那样不行,那到底该怎么办?
1、期望国家降低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解决一些劳务报酬本身一年也不多的人的预扣个税负担问题。让大家都愿意自行**,正常预扣,正常汇算,企业也有**入账。
2、对于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个人,还是建议注册个体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转变经营主体的方式取得收入。
通过经营主体经营,以个体和个独的方式向企业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以主体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具**,收取款项,企业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和个独的业主、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
而且一般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人其本身不可能提供应税行为不可能是以个人之力完成了,还可能雇佣人员,发生其他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也可以在自行申报时候进行扣除。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纳闷了,二哥,你这个方式是偷税哦,前几天网红雪梨才被罚了,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把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偷税,你还这样搞,是不是严重误导了?
注意,雪梨的案例官方明确地说是虚构业务,虽然官方没有批量具体细节,但是虚构是关键。
你本身就是一个搞财税培训的,比如你是一个培训老师,经常给各大企业做内训,到处讲课取得劳务报酬,一年的劳务报酬收入还是可观的,你自己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接业务,对外收取培训费,对外开具**,自行申报纳税,这有何不可呢?而且你觉得有些地方有核定个税的政策,把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到这个地方去,在这个地方经营纳税,这又有何不可呢?
个独不是原罪,虚构业务,化整为零才是罪魁祸首,业务已经发生了,仅仅通过表面的税务申报手段去逃个人所得税管理款才是最大的问题,就像前面二哥说的,你本身一次性取得10万的劳务费,你非要分10次申报,你这就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又比如,你本身已经以个人身份从企业获取了劳务报酬,业务都提供了,事情已经干了,企业说要扣个税,你慌了,然后才去成立个独,直接以个独开票给企业,而且一个个独还不够,因为很多地方个独经营额太大都不给核定,所以就化整为零去多个地方设立多个个独,分散收入,分散开票,进行所谓的筹划,你这个明摆的扰乱征管秩序,就是事后筹划,没有商业实质,完全是照虎画猫,流于形式,虚构业务,为了开票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3、通过目前非常流行的灵活用工平台支付
这种方式目前也比较流行,号称也可以解决很多自由职业的劳务收入问题。其实这种平台的实质和自己成立个体、个独,然后取得核定个税的方式是一样的。
只不过这种情况下,个人无需自己成立个独、个体,而是通过平台在接受劳务的企业和个人之前搭建起一个桥梁,由平台采购个人的劳务向企业提供,平台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的方式。
其实这种平台存在的关键核心还是在于核定征收、委托代征。
如果没有核定个税、委托代征的政策,这种平台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因为它作为一个企业也会遇到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困惑,这个时候又回到了企业直接支付时候的难点,代扣劳务报酬个税的问题。
那么这种方式有没有风险呢?
其实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提前规划,合理解决一些灵活用工人员的费用我觉得问题不大,但是目前国家对这类平台管控还是非常严格,毕竟这类平台很容易发生虚开**的行为。
比如企业本身并没通过平台向个人采购服务,股东仅仅为了套现,然后找一堆人通过平台虚开**套取利润,平台按照核定个税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个税就把企业的利润套出来了,然后又通过这些人回流给企业股东,实质上就是偷税。
还有,平台直接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的也值得推敲,是不是符合规定?本来是劳务报酬,为什么平台能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申报征收?这也是风险点。
总之,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己用工情况,多种方式结合考虑,合理的配置筹划,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最优的方案,不要总是妄想少交税,不交税,这是不可能的,要这样基本都是简单粗暴的偷税。
筹划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筹划更不是流于表面的东西,千万别看到各种宣传、各种节税筹划就不顾自己的情况,为了那看似极低的税点不顾一切冲进去,那么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出了事,税补了,款罚了,筹划费也白给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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