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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珠海市司法鉴定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行业查处情况公开通报制度,珠海市司法局发布了《2021年度珠海市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违规5大警示案例》。
案 例 目 录
1 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案
2 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未尽职审查材料案
3 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反重新鉴定标准案
4 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超范围鉴定、未回避以及补充签名案
5 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提交虚假体检报告案
1. 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案
关键词
虚假实习鉴定案例 虚假证明材料 撤销登记
案件概况
经查明,王某在申请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科登所)司法鉴定人资格时,没有如实填报相关职称、工作时间、经历,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5份在复印件上签名的不属实的实习鉴定案例、虚假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资料,获取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登记,申请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1年2月,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王某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本案中,申请人王某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登记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从重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
一定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从业底线,从始至终都要敬畏法律,尊重事实,不妄为,不任性,内不欺己,外不欺人,不要把侥幸当幸运,也不要把底线当高线,要依法依规,常怀律己之心,要规范言行,常修执业之心,只有恪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则,康庄大道才能走得踏实稳健,自身事业才能蒸蒸日上,司法鉴定意见才能经得起历史和**的检验。
2. 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未尽职审查材料案
关键词
故意隐瞒 未尽职审查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案件概况
经查明,科登所在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时,故意隐瞒王某仍在某单位专职工作的事实、不尽职审查王某材料且为其申报专职司法鉴定人,利用“挂名鉴定人”周某资料进行申报等。科登所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21年7月,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科登所给予停止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应当对相关的资质证明、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具备法定资质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尽职审查王某有关材料,未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报材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查处情况对该机构法医临床类别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应当秉承依法、科学、规范、诚信的原则,对内要负责管理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要代表好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不能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在线,在线不尽责。要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维护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依法依规承担起机构第一责任人职责。
3. 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反重新鉴定标准案
关键词
重新鉴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概况
经查明,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正光所)对杜某作法医临床鉴定时,在实际已收到**委托材料的情况下,却未将有关材料进行核对、记录、审查,导致本应按重新鉴定标准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初次鉴定标准受理,安排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对杜某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正光所的行为违反《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正光所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鉴定材料是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物质基础,真实、合法、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是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是否受理、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可靠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辅助人员在签收**寄送的委托材料时,未将《证据交换笔录》等资料记录存档,致使机构审查受理环节出错,导致本应按重新鉴定标准指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却因疏忽大意仍按初次鉴定标准指派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因此违反鉴定程序通则而受到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辅助人员:
从接收委托人材料开始就应当一一核对所有材料并如实记录材料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签收时间、签收人员、送达方式、联系电话等,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流程明晰、责任可究,要确保所有过程都要严谨细致、可追溯,要身体力行地履行好本机构的规章制度,否则再完美的规章制度,也是一纸空文,由于疏忽带来的连锁反应是极为可怕的。如果因材料缺失致使审查方向有误进而导致未按程序进行鉴定,将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靠性,也可能造成司法鉴定意见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被采信,不仅容易造成诉讼资源浪费,还会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超范围鉴定、未回避以及补充签名案
关键词
超范围 未回避 补充签名 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概况
经查明,在2018年庄某鉴定案、2020年刘某鉴定案中,正光所、司法鉴定人区某实施视觉功能范畴的鉴定事项,超出批准登记的法医临床范围(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2019年刘某鉴定案中,司法鉴定人区某对本所机构负责人刘某鉴定,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在2018年多宗鉴定案中,司法鉴定人刘某多次未参与现场查体却在《法医临床检验记录表》等资料补充签名以及司法鉴定人区某及黄某违反程序进行鉴定。正光所及司法鉴定人刘某、区某、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多项规定。2021年12月,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十)项规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四)(六)项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正光所及司法鉴定人刘某、区某、黄某作出改正,对正光所及司法鉴定人刘某、区某、黄某均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只能在批准登记的类别与范围内执业,对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案件,司法鉴定人应自行回避,对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不得在司法鉴定活动结束后补充或伪造记录。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均不同程度违反上述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给予该机构及相关司法鉴定人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专职或**司法鉴定人:
一定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不能“吃老本”。作为一名“技术法官”,不仅要在专业知识上学深悟透,更要在鉴定程序上知流程、明要求。要始终坚守着司法鉴定人“客观、**、公正、合法”的专业素养,坚定不移地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实施司法鉴定,坚定不移地追求**、公正、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意见。要肩负起崇科学、担道义、行良知的社会责任,面对任何压力和挫折,毫不动摇,竭力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人的良好形象,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5. 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提交虚假体检报告案
关键词
虚假体检报告 内部管理 警告并责令改正
案件概况
经查明,在全省开展的司法鉴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信用所)及司法鉴定人梁某共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1份虚假的体检报告,该份体检报告由该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该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法定代表人)程某代替司法鉴定人梁某本人去某医院体检后取得。信用所及梁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2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信用所及司法鉴定人梁某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与警示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司法鉴定人的各自角色不同、权责不同,不能相互越位、缺位、错位。本案中,信用所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信用所发起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起监督职责的,却越位;信用所机构负责人本应当对外代表鉴定机构承担管理责任的,却缺位;司法鉴定人本应当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却错位。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查处情况对该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我们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立主体管理层人员: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要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设置,要具体落实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的各项制度,要找准自己的**,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要在其位、谋其事、负其责、尽其能,不巧诈、不虚伪、不自欺、不欺人,要聚焦自身主业,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努力形成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良好管理机制。
素材来源:珠海政法
本期编辑:张智乐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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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 组织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 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 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
(五) 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六)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七) 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落实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 监督管理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三)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 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省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
(二) 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
(三) 制定全省中介超市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四) 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五) 组织开展全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九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本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
(二) 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
(三) 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
(四) 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五)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的核对标准。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价格法》《中华****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三条 各级**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入驻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 不符合入驻条件的;
(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因出现上述第(二)、(三)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申请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通过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响应方案等,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方;
(三)竞价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轮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规定时限过后,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四)直接选取,项目业主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直接选取中选方;
(五)其他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确认的选取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开,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八)其他应当记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七)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九)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十二)其他应当记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失信预警公示期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2年。
第三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广东网”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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