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股票转让所得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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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非交易过户有哪些税务风险?
前 言
非交易过户,指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过户。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修订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认定的情形。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概念。
在税法上,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变化,须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要警惕非交易过户带来的税务风险。
作者|FinTaxLegal 朱一诺
一、案例
近年来非交易过户在公司股权变更中十分常见,下面我们看一个由非交易过户的稽查案例。
现注册地在河南开封市的A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2021年3月26日注销。A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1,000万元**币,股东为5位自然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江苏B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配偶。2014年B公司在上交所首发上市,发行价格6.45元/股,A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B公司股份2,299.5万股,股票来源为A公司成立3天后B公司实控人转让,转让价格为9,991,460.20元,折合每股为0.4345元。一个多月后B公司以每股6.70元的价格引入战略投资者,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稀释为13.70%,并一直维持到B公司首发上市。
2021年初,A公司从连云港迁址至河南开封市并进行更名,开始准备公司注销事宜。注销前,A公司股东会决定将A公司解散清算,并将其持有的B上市公司3,449.25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按5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进行分配。过户后,A公司5名自然人股东对B上市公司的持股方式从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如果以分配当天B上市公司的收盘价17.51元计算,当时股票的市值约为6亿元。但如果以2022年9月股价128.68元计算,该部分股票市值已经达到44亿元。)
2022年7月,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已注销的A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134453675.77元:
……你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49.2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9.77%)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5名自然人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情况……现责令你公司限期15日到该局接受税务检查,缴纳应纳税款2021年企业所得税134453675.77元,详见税务稽查底稿。……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机关国家**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缴纳应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4453675.77元。鉴于你单位已注销登记,应纳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4453675.77元按股东投资比例向原股东五位自然5人追缴。……
同时,开封市税务局向5名自然人股东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大致为A公司将股票非交易过户至5名自然人名下,自然人少缴个人所得税约8049万元。
二、需注意非交易过户涉及的下列纳税义务
1.**
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转让股票,视同销售。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此时的卖出价应为清算企业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时的股票交易价格。
公益**捐赠非交易过户,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重组非交易过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等转让行为,不属于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2.印花税
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为成交额的千分之一,计税依据按照转让登记时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没有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确定计税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银行结算税款及利息。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都应当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 所得税
1)《**国家**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此在清算注销环节,企业将持有的股票以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转移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可变现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对企业分配清算所得的,应以企业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的日期为时点,确认股票交易价格,并据此确定其可变现价值。
《** 国家**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收入和成本相同,实际上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通常,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非交易方式转让也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将其持有的限售股非交易过户,是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含行政划拨)、向基金会捐赠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扣划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以股权、房产捐赠支出应当按照捐赠股权、房产原值(而非公允价值)确认公益**捐赠支出,在其他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但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FinTaxLegal团队观点
非交易过户涉及的股票通常市值很高,一旦出现涉税问题,被追缴的税款金额将很大。许多企业未注意到其中的涉税问题,将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概念与免税或者不征税过户混淆,在非交易过户时未缴纳相关税款,留下巨大的税收隐患。
首先要明确,企业注销不等于纳税义务消失。近年来,税务机关允许企业简易注销,但需承诺已经合规纳税,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纳税不合规,可以进行追税。从近年案例来看,已出现注销企业被税务机关恢复税务登记,并向其股东追缴税款。
其次,持股平台大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自《关于权益**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41号】发布,从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平台的核定征收已成为过去式。
作者:FinTaxLegal 来源:FinTaxLegal
0元转让股权就可以不交税吗?
在股权交易中常常出现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股东将手中的股权以“0元”、“1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这样,出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表面呈现为一个极低的数字。那么,出让方会当然地因此免于缴纳所得税吗?本文将对该问题做一个简单解答,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或者**进行具体咨询。
一、股权转让涉及交税的主体及相关规则
首先,要明确的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存在缴税的可能**,具体是哪方承担或者是否双方都承担取决于双方的交易方式。
1.出让方为企业
若出让股东为企业,那么首先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转让的股权属于上市公司的,那么还需要纳**(税率6%),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不涉及**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若出让企业为小规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则印花税减征,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2.出让方为自然人
若出让股东为自然人,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和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
二、所得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公司:25%;个人:20%)
股权原值确认依据为投资入股时非货币**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三、0元转让股权就可以不交税吗?
基于上述公试,股权转让过程中免于交税的两个思路为:
1.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也就是原价转让;
2. 股权转让收入极低,无需考虑原值大小。
本文主要介绍第二个思路,我们以自然人股东为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五)不具合理**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的情况,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一般为净资产核定法或类比法。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不论适用哪一种方法,核定出的股权转让收入必然不会是0元。
但是,除非符合“67号文件”第十三条的情况,就可以视为存在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就不需要税务机关再次核定。该条所称正当理由,可以总结为三种情况:政策直接影响;三代以内直系亲属转让;股权激励。
在股权转让的实践中,对于“其他合理情形”的认定,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可未完全实缴出资的股权的转让以及股权代持的还原这两种情形。
所以自然人想要0元转让股权,就需要符合上述条件。
除此之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0元转让股权并不意味着不交税,投资者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属于政策支持的主体类型,才能较无风险的免于缴纳所得税。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留言请直接留言问题或者您的**,秦嘉泽律师团队**请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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