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按含税还是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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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个体工商户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政策规定
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联合下发12号公告,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答: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问: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税款计算
问: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问: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纳税申报
问: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须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问: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其他事项
问: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来源:国家**办公厅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079
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南都讯 8月2日,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公告提到,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公告还明确,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南都广州**部出品
采写:南都记者梁思华
个体工商户,这些税费优惠可以享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突破。截至2022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12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家**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扩大阶段**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文字: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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