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个人所得税:退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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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补税退税”
通过手机、网页、邮递等方式均可办理
光明日报记者 陈晨
“退了三千多块钱的税,幸福指数爆棚”“一顿**作下来,发现不用退也不用补”“看朋友晒退税,我也去弄了下,发现要补一千多”……这几天,“你办税了吗?”成为朋友间打招呼的常用语。4月10日,随着北京、天津、河北开通使用手机个税App、网页端等远程办理渠道,全国除湖北省以外地区纳税人均可通过手机、网页、邮递等方式轻松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事项。
这是我国个税史上首次年度汇算,如果平时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可以通过年度汇算“多退少补”。为什么要在月度预缴后进行年度汇算?这项政策如何让纳税人收获个税改革红利?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通俗来讲,个税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说得更直白些,就是按照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年度应缴个税,算出与已预缴税款的差额,多退少补。其中,“综合所得”共包括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事实上,实行年度汇算是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体现。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升至每月5000元,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首次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模式,明确纳税人按照“按月按次预缴、年度终了清算”的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模式,即按个人收入**质分类进行纳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由原来按分类按月或按次缴纳个税的收入改为综合征收,其他收入还是按照分类征收,这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委**、教授樊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原来的分类征收到现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种征收模式的变化最主要的特点是更加体现公平,有利于平衡不同收入项目间的税负,更好地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分类征收模式下,上述四类收入由于计税方式不同,就存在税负不一样的情况,综合后适用计税方式相同。”樊勇进一步解释说。
此外,个税年度汇算可以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政策。“很多人平时可能没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大病医疗等年度结束才能确定金额的扣除项目,通过年度汇算就可以填写这些信息来享受个税的税前扣除,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樊勇表示,年度汇算给了纳税人“查遗补漏”的机会,确保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从这个角度看,年度汇算是个税改革红利集中体现的方式,能让很多纳税人受益。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认为,开展个税年度汇算将通过落实税收公平原则夯实税收“**之治”的根基,促进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让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获得感”更强。
——便利到位的服务让纳税人真受益
“**作真的非常便利。”日前,浙江省开化县的林老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很快完成自主申报,退税上千元。
感受到这种便捷和实惠的不只林老师。“受惠于个税改革,我们公司2000多名员工的税收负担比2018年少了200万元。”在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陈桂臣看来,个税改革不仅释放了真金白银,个税App也是个省时省力的“法宝”。“个税App可以查询本人纳税情况和以前部分扣除信息,如果没这个功能,需要一项项手动输入收入、扣除等信息,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现在只要手指一点,收入信息自动代入申报系统,员工只需要核对确认就行了,十分便捷。”陈桂臣说。
如何让居民个人充分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樊勇认为,税务机关努力为纳税人创造更便利办税条件的同时,纳税人也要更多地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了解汇算**作等税务知识。
首次个税年度汇算期间,恰逢以“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为主题的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采取多项举措,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办理汇算,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由于年度汇算人数众多,为便于纳税人有序错峰、高效准确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对为期4个月的年度汇算期进行了统筹安排,并通知各扣缴单位办理时间段,提供了办税指南、**作视频等资料,确保纳税人依法应享尽享应有权利。
各地税务部门借助热线电话、微信视频、钉钉网课、抖音直播等广泛开展个税年度汇算政策辅导和**作培训,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的贴心服务,通过优化个人所得税App、完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平台拓宽服务渠道,确保纳税人懂**作、会申报、真受益。
——维护好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
既然是“多退少补”,自然是有人能收到退税福利,也有些收入高的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在实践中,有少数纳税人或因误信非官方的“退税攻略”而填报了错误的信息,或主动在填报数额上“动了手脚”。对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通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不仅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且可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其实,在补缴税款方面也有相应的红利——国家**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给予纳税人充分的税收优惠,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以及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属于免予汇算情形,无须办理年度汇算也无须补税。
记者了解到,如果纳税人需要退税,那么是否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不符合免予汇算情形、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如果到汇算期结束(2020年6月30日)仍没有依法如实办理年度汇算的,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樊勇介绍,需要进行补缴税款而不按时补缴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还可以对纳税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纳税人应给予重视。事实上,去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就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纳税信用记录。
汤继强指出,维护好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是其中应有之义,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能够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让我国公民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14日10版)
换房退个税政策延续至2025年 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8月25日,据**官网消息,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业内分析认为,该政策和住建部等三部门认房不认贷政策发布同步进行,说明政策优化具有协同**和一致**,有助于更好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
公告中提到,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公告中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公告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该政策是对2022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有效期的延长。当时,该政策有效期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的目的非常明确,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一方面满足住房改善,另一方面促进房屋流通或良**循环。目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预期不振和流通不畅。比如,新房去化周期拉长,很多城市新盘当月去化在20%左右,二手房挂牌量急剧攀升,并创历史新高,交易周期拉长至半年到一年。
李宇嘉认为,此项政策,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型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刚需。因为交易成本降低,叠加前面“认房不认贷”的落地,改善型需求能够释放,那么就能释放出小户型、低总价的二手刚需房源,也有利于刚需上车,从而形成刚需和改善型需求良**循环,带动房地产市场逐渐稳定下来。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的新特点是发文单位中增加了住建部,体现了三部门对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重视和支持。该政策和住建部等三部门认房不认贷政策发布同步进行,说明政策优化具有协同**和一致**,有助于更好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两部门发布公告!事关个税退税
据**网站消息,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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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
原文标题:《两部门:满足这些条件,居民换购住房可享个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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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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