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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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的各类保险业务,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详解
又到一年汇算季节,相信各位财务小伙伴们近几个月都在忙着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今天我们来聊聊各类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为企业办理的各类保险扣除规定
(1)为企业办理的财产保险,比如某地产企业为自己的开发项目投保了财产保险。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保险赔偿,根据36号文件规定不缴纳**。同时,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
根据《** 国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3)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类保险税前扣除规定
(1)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于各类保险是按照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乘以一定的比例缴纳的。实务中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缴纳的社保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2)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国家**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比如企业为单位高管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财税〔2017〕39号文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其他不符合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为特殊工种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在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中,从事特定工种的职工,其人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险**,一次微小的失误或者事故,都可能使这些职工的生命、健康受到致命**威胁。为了减少这些职工工作的后顾之忧,同时为了尽可能的保障这些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国家会作出要求企业为这些职工投保人身安全保险的强制**规定。
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根据国家**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按照规定企业从国内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但是旅客运输服务中的保险费是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的,企业在计算抵扣时千万不要把保险费算进去。
最后把关于各类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总结下:
①为企业办理的财产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③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④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不超过规定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⑥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前除符合财税〔2017〕39号文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按2400元/年标准扣除外,其他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⑦为特殊工种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⑧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文章来源:财税聚焦
「说案」企业年金不仅是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因患职业病不得不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有权申请参加企业年金吗?
【案情回顾】
1999年4月起,蒋某礼在新疆某能源公司下属的一家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03年1月,该煤矿与蒋某礼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5月,蒋某礼进行尘肺职业病检查,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03年6月30日,该煤矿与蒋某礼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2年2月,蒋某礼被诊断为硅肺一期。2013年1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某礼为工伤。后又被认定为伤残四级。
2007年12月,新疆某能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该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时间和范围为2007年1月1日在册且在岗(含内退人员)职工。该方案施行后,蒋某礼一直未向单位提出参加企业年金申请,企业也一直未给蒋某礼缴纳企业年金。
2019年8,蒋某礼向新疆**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企业年金3.6万元,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蒋某礼不服,向**市米东区****提**讼。
【庭审过程】
蒋某礼提出,新疆某能源公司要为其补交2006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3.6万元的企业年金。
新疆某能源公司认为,蒋某礼主张从2006年开始计算企业年金没有法律依据,其公司从2007年才开始为企业员工办理企业年金。蒋某礼自2014年做出工伤四级伤残鉴定后就享受了相应的一次**工伤待遇,2014年之后不再享受工资待遇。而企业年金是以职工个人工资乘以相应比例交纳,蒋某礼自2014年之后就不再享有企业年金资格。此外,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十余年,到现在才诉讼要求缴纳企业年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蒋某礼已被认定为工伤,从2014年9月开始享受工伤待遇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驳回了蒋某礼的诉讼请求。
蒋某礼不服,向**中级****提**讼。
【审判结果】
**中级****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欠妥,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新疆某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蒋某礼对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4%补缴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应由企业承担的企业年金部分,自2021年起以蒋某礼对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4%按月缴纳企业年金至蒋某礼退休止(如遇缴纳比例发生变更,按变更后缴费比例缴纳;蒋某礼个人应承担的企业年金部分,由其个人缴纳)。
【以案说法】
该案争议焦点为蒋某礼要求企业为其补缴企业年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新疆某能源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合法有效。
本案中,蒋某礼被认定为伤残四级,其与公司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审**以蒋某礼主张补缴企业年金已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蒋某礼的诉讼请求欠妥。(工人日报记者 吴铎思)
责任编辑:曹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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