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什么时候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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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超过12万要申报是什么意思,在哪里申报?
这个不清楚,我们做生意目前还没有个人所得税,是新市场,因为还没达到营业额。所得你的问题我回答不上,抱歉。谢谢
个人工资超过30万应缴纳的税费比例是多少?
目前已经取消12万收入需要纳税申报的规定,到时在两处及以上取得所得的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
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
2018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详解!个体工商户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政策规定
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联合下发12号公告,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答: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问: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税款计算
问: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问: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纳税申报
问: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须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问: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其他事项
问: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来源:国家**办公厅
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079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来源:国家**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09月01日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合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我局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梳理编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供纳税人参考,若后续出台新文件,以最新规定为准。
该指南适用于在**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在贵州省办理报告、纳税申报事宜。
第一章 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含义
本指南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履行扣缴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办理申报时点
股权转让所得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详细规定可查阅《国家**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章 办理方式
(一)事项报告
1.扣缴义务人事先报告
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信息查询方式:被投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中可查看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2.被投资企业报告
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也可携带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报送。
(二)纳税申报
1.办理路径
(1)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
①扣缴义务人与被投资企业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本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具体路径: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选择左侧菜单栏【分类所得申报】-选择【财产转让所得】-进入【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界面后点击【添加】办理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②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或与被投资企业不为同一税务机关所辖的,可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
或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
③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2)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
①纳税人在无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情形下,可自行携带相关资料前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所得申报,或通过被投资企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填列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注意点选“被投资企业申报”。后期将增加其他路径,届时将及时告知。
②纳税人自行申报时,需准确选择自行申报情形。
2.报送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填报说明
(表样)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实际情况填写。重点注意扣缴申报时,准确区分是被投资企业申报还是扣缴义务人申报,勿混淆。
(2)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填写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
(4)股权变动时间:填写股权转让的具体时间。按照孰先原则填写: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间 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间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时间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时间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时间 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时间 7.以股权抵偿债务时间 8.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时间。
(5)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 根据股权变动时间前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填写。 =(6)+(7)+(8)+(9)+(10)+(11)
(6)实收资本: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7)资本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8)盈余公积: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9)未分配利润: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填报。
(10)其他:按照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填写。
(11)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账面净值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2)出让方(纳税人)姓名:根据转让方身份**填写。
(13)出让方身份证号码(纳税识别号):根据转让方身份**填写。
(14)转让合同编号:填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合同编号。如纳税人转让合同无编号,建议以“企业简称+股权转让时间+两位序号。
(15)股权转让份额: 单位为“股”,仅支持数字填写,份额需大于0。
(16)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权比例(比重,%):转让股权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认缴比例)。注意单位为%,填写数值范围0-100。
(17)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根据合同约定填列。
(18)股权原值:填写按规定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注意:若转让方存在认缴未缴注册资本,股权原值为转让部分的实缴金额,应关注转让合同中是否约定后续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中包含的实缴额度。
(19)相关合理税费:填写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直接相关税费,如印花税。
(20)是否分期/递延纳税:是指本次转让的股权是否享受了《** 国家**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政策,或是否享受了《** 国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看是否备案。
(21)备案编号:填写办理分期或递延纳税备案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备案编号。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清册】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清册】功能模块可查询备案编号。
(22)受让方(扣缴义务人)类型:自然人或者组织 。
(23)受让方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为组织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号。
(24)受让方名称:填写股权受让方的自然人姓名或组织名称。
(25)与股权出让方关系:直系亲属或者非直系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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