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个人所得税申报:2019年个人所得税没有申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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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国家**山西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个人股权?
??个人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什么是个人股权转让?
??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个人转让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填报项目
??(一)出让方(即转让方,以下统称“出让方”)基本信息
??????——工号:填报出让方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员工管理系统中的工号,此字段为非必填字段。
??——**类型:填报中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居民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护照等,也可通过工号自动带出。
??——姓名:填报有效身份**登记的姓名,也可通过工号自动带出。
??——**号码:填报有效身份**上载明的**号码,也可通过工号自动带出。
??——所得期间起(所得期间止):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的当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所得项目:填报“股权转让所得”。
??(二)出让方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
??——收入:是指出让方纳税人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以及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违约金、补偿金、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均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中“收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三)扣除及减除
??——是否提供财产原值凭证:所得项目选择为“股权转让所得”时,该栏次填报“是”。
??——财产原值:是指出让方纳税人取得股权的原值。
??1、出让方纳税人是被投资企业初创股东的,以实际投入的资本确定股权原值;出让方纳税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实际支付的资本确定股权原值。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是指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股权原值。填报股权转让上期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资本公积”科目中资本(或股本)溢价金额×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或者出让方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或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电子台账中记载的金额。
??(2)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是指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资产价格确认股权原值。非货币**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资产原值。填报出让方纳税人已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在被投资企业明细账中的金额。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是指具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确认股权原值。填报原持有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取得股权的原值。
??2、出让方纳税人持有股权期间,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指以转增额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填报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盈余公积”科目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会计科目中列明的金额。
??3、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中“财产原值”=《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股权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出让方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填报出让方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税票中列明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金额、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上的金额等。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中“允许扣除的税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相关合理税费”
??——投资抵扣:是指出让方纳税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投资可以抵扣。相关政策规定的投资具体是指《**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中“(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只有所得项目选择为“股权转让所得”时,该栏次可填写。
??填报出让方纳税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投资额的70%,或已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部分。
??(四)税款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填报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及允许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系统自动计算填报。
??——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系统自动填报20%。
??——应纳税额:是指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填报应纳税所得额×20%的金额,系统自动计算填报。
??——应扣缴税额:是指应扣缴的应纳税额。填报应纳税额,系统自动计算填报。
??——已缴税额:是指已经实际缴纳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填报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金额,缴纳税款后,系统自动填报。
??——应补(退)税额:是指应扣缴税额扣除已缴税额的余额。填报应扣缴税额与已缴税额的差额,系统自动计算填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填报项目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类型:
??——扣缴义务人申报:是指当股权受让方为单位时,使用受让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客户端申报。填报扣缴义务人申报。
??——被投资企业申报:是指当股权受让方为个人时,使用被投资单位的扣缴客户端申报。选择被投资企业申报。
??(二)被投资企业信息
??——被投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市监、税务等部门核发的被投资企事业单位有效**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被投资企业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上载明的被投资企事业单位名称全称。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额):是指被投资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填报营业执照等**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额或投资额金额。
??——股权转让时间: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的时间。
??——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是指出让方纳税人转让股权时,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上期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项”金额。
??????转让时企业账面净资产金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
??——实收资本:是指出让方纳税人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投入企业的资本,形成法定资本的价值。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上期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实收资本(或股本)”金额。
??——资本公积:是指被投资单位收到出让方纳税人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上期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资本公积”金额。
??——盈余公积:是指被投资单位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或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上期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盈余公积”金额。
??——未分配利润:是指被投资单位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即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上期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未分配利润”金额。
??——其他:是指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留存于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填报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上期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其他综合收益等。
??——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转让时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出让方纳税人转让拥有规定资产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拥有规定资产的企业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填报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生效上期拥有规定资产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价值)。
??(三)股权出让方信息
??——出让方姓名:填报股权出让方纳税人有效身份**登记的姓名。
??——出让方身份**类型:是指出让方纳税人有效身份**。填报中华****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居民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护照等。
??——出让方身份**号码:填报出让方纳税人有效身份**登记的**号码。
??——出让方国籍(地区):填报根据出让方纳税人有效身份**判定的国籍(地区)。
??——转让合同编号:填报股权转让合同编号。
??——股权转让份额:是指转让被投资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份额。填报营业执照等**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额或投资额金额×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的金额。
??——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是指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中确定的出让方纳税人转让的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填报转让股权数量占企业总股份数量的百分比。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上约定的成交价格。填报出让方纳税人依法将其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扣缴义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
??——股权原值: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中“股权原值”相同。
??——相关合理税费:是指出让方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填报出让方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税票中列明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金额、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上的金额等。
??——是否分期/递延纳税:是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非货币**资产投资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5年20号)“八、纳税人非货币**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选择“是”;不符合条件的,选择“否”,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备案编号:是指已办理分期、递延纳税备案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编号。填报《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中“备案编号”。
??——出让方备注:填报出让方纳税人转让股权上述项目未列明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股权受让方信息
??——受让方类型: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个人的,填报“自然人”;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填报“组织”。
??——受让方所在省份: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实际住址所在的省份;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填报企事业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所在的省份。
??——受让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有效身份**登记的号码;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填报市监、税务等部门核发的有效**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受让方名称: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有效身份**登记的姓名;受让方扣缴义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填报市监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上载明的名称全称。
??——与股权出让方关系:是指股权转让方纳税人与受让方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关系。如果存在上述关系填报“直系亲属”,不存在上述关系填报“非直属亲属”。
??——受让方备注:填写受让方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上述项目未列明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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