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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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停留境内时间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2366为您解答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上的区分,主要涉及三个“天数”:居住天数、境内停留时间和工作天数。申税小微了解到不少纳税人对三个天数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存在疑问,这不,我们就整理了一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中咨询度较高的问题,一起来学习吧~
01
我公司新招录了一名外籍员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薪金时应如何代扣代缴税款?该员工如果日后满足了居民个人条件,计算方式是否改变?
答: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居住。
根据《**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35号)和《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预计为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我公司招聘了一批外籍员工为无住所个人,请问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不满183天、超过183天分别该如何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02
答:根据《**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在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以下称工资薪金收入额):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本公告所称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本公告所称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
本公告所列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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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聘请了一名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工程师,因工作需要往返境内外,请问他在境内的个人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 **关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我公司计划聘请一名在境内无住所的外教,请问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后因实际情况与预计不符,个人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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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重大利好!年终奖个税大消息!
**、国家**28日公布延续一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执行至2027年底。
主要包括:
对符合规定的居民个人全年一次**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允许其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或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奖金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据国家**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 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综合国家**、 **网站
来源: **110
关于2019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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