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交19200:个人所得税交了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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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劳务费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认为是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误解。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计入综合所得,采取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的办法。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阶段按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按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计入综合所得,不再区分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率实际上根据收入的高低有20%、30%、40%三个预扣率,只是绝大多数劳务报酬取得人员每次收入都在20000元以下,误认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率20%。
2.目前的劳务报酬所得对绝大多数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自然人来说,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都可能会形成多缴退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表,只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才会达到20%。因此绝大多数自然人如果你的全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会产生多缴退税。
3.劳务报酬所得实务中容易与工资薪金所得好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混淆。一般来讲,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租、转包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目前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个税?
这个问答看似比较矛盾,但是从整个税收体系来看,劳务费不征收20%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个问答把现实矛盾体现出来,下面我们从广义劳务费开始逐一分析一下,给大家更多的思考。从而,找到降低税负的途径和规避税收风险的方法。
一、侠义劳务费不征收20%个人所税所得税的情况
什么是狭义劳务费?笔者通过大量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概括为:单指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就叫侠义劳务费。
这个比较好理解,众所周知,侠义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侠义劳务费不超过800元,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广义劳务费
什么是广义劳务费?通俗的讲就是包括上述狭义劳务费在内的所有劳务服务收入,统称广义劳务费。
从提供劳务服务不同的主体划分为:自然人劳务费、个体户等非法人组织提供的劳务费、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主体提供的劳务费。
三、不同的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在现实工作中的差异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提供劳务服务的时候,纳税义务和税负也不尽相同。
1、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服务
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就是狭义的劳务服务。究其本质,其属于自然人综合所得的范畴。这方面的内容属于众所周知的涉税常识。
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获得的收入按次或者按月超过800元的,预缴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趋近于20%,甚至无限趋近于30%或者40%。这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收入的硬性要求。
同时,这样的预缴方式,在现实工作中给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均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相当的困惑。虽然很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之后,税负会归于合理。
呼吁:
1)、尽快降低自然人劳务收入与工资薪金预缴之间的差异;2)、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让更多综合所得年收入低于12万元的纳税人,预缴阶段不再缴纳税款;3)、让农民工获得的劳务收入,与雇佣方约定的劳务费金额一致,减少和避免劳资之间的矛盾。
自然人代开劳务**扣预缴义务是付款人
笔者长期与中小微企业打交道,熟知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备注栏赫然写到“个人所得税代扣预缴义务由付款人履行”。税务机关仅仅预扣了1.5%的个人所得税,意味着剩余的无限趋近于18.5%的个人所得税由付款人应扣尽扣。
付款人收到了自然人提供的增值税**,事实上并不能规避代扣预缴的法定义务。对于付款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扣也不是,不扣更不合法。
2、个体户等非法人组织提供的劳务费
笔者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获悉,自然人可以成立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上述自然人提供劳务的,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向付款人提供劳务服务。
自然人设立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向付款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虽然均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其涉税事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的形式是:综合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所得税预缴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综合所得,无限趋近于20%的预缴率,变成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税负率大大降低。同时经营所得提供劳务**后,付款人不再承担代扣预缴义务。
不利因素主要有:关于劳务服务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全部转移到个体户身上。同时,个体工商户普遍纳税意识差,专业知识普及不够。
3、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
现实工作中,以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的,主要是由于甲方对于劳务资质的刚性要求决定的。
以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的,还涉及到盈利后分红个人所得税等增加税负的环节。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并没有具体、明显的优势。
另外,随着社保入税以及社保强制性执行的措施的日趋趋紧,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长期雇佣劳动者,或在不久的将来有补交社保费的风险。
因此,就该话题来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费可以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中的风险和不足也非常明显。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合理安排和筹划纳税事务。
三、综述
综上所述,从狭义劳务费来看,劳务费在预缴阶段大概率要承担无限趋近于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代扣预缴义务由付款人承担,无形中增加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从广义劳务费来看,规避付款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最佳方案是选择由个体户提供劳务服务。当甲方有劳务资质硬性要求时,付款人不得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来提供劳务服务。
特别提醒:1、现实工作中,应尽量避免由自然人直接提供劳务服务。2、一个不争的事实,约定的劳务服务费与实际到手的劳务服务费,因个人所得税代扣预缴的缘故,必然产生差异。3、无论劳务提供者,是否开具增值税**,付款人代扣预缴的义务,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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