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方案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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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是按“股息、红利”交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需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 国家**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参考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缴税方式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

“随着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规范个人投资者在资本运作过程的相关税务处理,将为激发社会资金投资活力,助力国家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在2023年**上,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董事长翟美卿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优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的提案。

她提出,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高于注册资本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另外,目前税收政策存在地区性执行差异,这削弱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也可能阻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此,翟美卿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处理,参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处理方式,统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不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并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者在不同情形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应税规则。

近日,翟美卿接受了红星**记者采访,对今年有关个税改革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她认为,建议应考虑允许个人投资者在转增资本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适当递延至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或退出投资取得实际收益时,以缓解投资者现金压力,提升纳税人投资及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建议1:

应考虑允许个人投资者在转增资本时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星**: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不征税处理方式上有什么不同吗?这给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带来什么影响?

翟美卿:企业所得税上,对所有企业投资者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作为投资者的应税所得,不缴纳所得税款。个人所得税上,仅明确对股份制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而对其他形式企业的投资者,未有明确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一般处理上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产生不同形式征税口径的差异,税收政策的不一致。这将引起税务处理上的混乱,降低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个人投资者可能还会自行寻求其他不适当的降低税负的方式,阻碍资本市场税制的健康发展。

红星**:您在提案中说明了税收政策的地区性执行差异,您觉得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翟美卿:由于现行税收政策暂不明确,且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各地税务机关可能会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对现行政策的理解,做出不同的征管**作处理,亦不利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

红星**:纳税延后的处理方式在当下应用的现状如何?您的改进建议是什么?

翟美卿:纳税延后方式在其他涉税场景已早有应用,如对企业特殊税务重组,符合条件的个人股权激励等方面,均有相应的递延纳税政策。

建议应考虑允许个人投资者在转增资本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适当递延至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或退出投资取得实际收益时,以缓解投资者现金压力,提升纳税人投资及依法纳税的积极性。

建议2:

明确个人投资者本人出资部分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星**:重复征税情况出现的原因有什么? 如何才能避免重复征税?

翟美卿:重复征税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政策法规的不明确。对于溢价出资投资者而言,如果对其溢价出资转增股本的部分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相当于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征税,比较不合理;而如果针对超出溢价部分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也没有明确法规确定是否交税后可以提高日后个人股权再次转让时的计税成本。如若不能增加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只能按初始投资额作为可抵扣的计税成本,就会产生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

因此建议,明确相当于个人投资者本人出资部分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若需要对其他部分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应明确可以相应增加日后转让或退出投资时税法承认的投资成本。

红星**: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企业家,据您的了解,国家机关在落实税制改革上的态度和落实怎样?

翟美卿:各界人士对过去十年持续深化税制改革的工作成就均有目共睹。国家机关在落实税制改革上,一直聆听广大纳税人的声音,通过深度调研等方式,贴近**群众,充分了解税制中尚待改进的地方,积极优化及完善税制。

在过去十年,税务部门、**门等,认真落实税制改革举措,稳步构建现代税收制度,比如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企业所得税制度及其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亦在不断优化等等,这一系列的举措为各纳税人提供税收红利及便利,可见国家机关在落实税制改革上的决心与行动。

红星**记者 吴阳 实习生 牛秀敏 北京报道

编辑 王禾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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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税如何征?两部门明确

来源:央视**客户端

12月30日,**等两部门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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