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餐费个人所得税:午餐费交个人所得税

午餐费个人所得税:午餐费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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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免费午餐,员工需要缴纳个税吗?

公司自办食堂向员工提供免费的午餐,或者未自办食堂但统一外采后向员工供应免费午餐,员工在享受免费的同时,需要将免费午餐按市场价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在遵循个人所得税法的同时,还需要我们从可计量性和可支配性两种角度来判断。

自办食堂提供免费午餐,是基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从“工资、薪金所得”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免费午餐属于福利,应纳入到“工资、薪金所得”中。员工就餐相关的福利,只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明确不征税,其他形式的都应该是要交税的,比如发放的午餐补助,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征个税。但是,实务中是否真正做到并入且纳税,很难。类似的情况还有,比如员工免费享受的公司统一安排的上下班通勤班车服务,这种免费午餐一样的非货币化的、其价值很难计量并量化到员工个人的、员工个人不能够自己支配的福利,实务中不征税。

还有一些福利,是可以计量并量化到个人的,且员工可以自己支配的福利,比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固定在某个餐厅按规定的价格标准吃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员工在自办的食堂免费就餐,其实质和午餐补助差不多,只是这种补贴是非货币化的、难以计量的,才不需要交税。

食堂里的税务问题:职工午餐费的纳税处理

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国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

  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增值税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增值税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的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限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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