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

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以及车改补贴个人所得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自己的车给公司用,产生的补贴竟然不全归自己?

很多公司由于自有车辆不足,因长期或临时需求需要将员工自有车辆用于公司的活动,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如何进行处理,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其中涉及很多争议问题,今天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签订租赁合同方式

如企业需要将员工自有车辆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没有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税前列支的充分证据,具体的表现为:汽车使用中的各项费用是以公司为抬头进行报销,但是公司名下又无公司产权的车辆,因此正确的处理方式应为企业与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汽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涉税问题:

1、增值税

企业应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员工去税务局**,缴纳3%增值税即可,同时企业支付的租赁费用也可合理入账。

2、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租赁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3、企业所得税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但具体哪些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各地规定不一:一般情况下如为企业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用,有公司抬头的合规票据,即可税前列支的。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1)北京方面规定:《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江苏方面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二、发放补贴方式

有的企业将车辆使用中产生的费用,以交通补贴方式进行发放给员工,这种情况下,私车公用中产生相关费用,即进入管理费用-员工工资,可以税前列支。

涉税问题:

1、增值税

以发放补贴方式,即不存在相关的增值税问题。

2、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例如:(1)陕西方面的规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15〕10号

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辽宁方面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焦点财税—侯丹

每月300元的交通补可退个税?会计回复:压根就没给你交

小A的公司每个月会给每个员工发200的交通补,用于补贴上下班的交通费。

这个在每个人的工资条上就有体现,本来不是啥事,但是最近就有同事在公司群里@小A这条信息。

小A看到同事发的这条信息后瞬间有点蒙圈。她也没急着在群里回复同事,而是先梳理了一下财务部在交通补的核算和计税方面的做法。

小A的公司每个月给每个员工发200的交通补,用于补贴上下班的交通费。

会计核算上呢,按照财企[2009]242号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所以,从这个文件发布后,公司是直接将每月和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都在核算上计入工资了的。

分录上: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工资(根据受益对象)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这部分作为企业的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也是允许全额扣除的。

国家**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而国税函2009 3号文第一条是这样

所以,结合着,只要是合理的补贴支出,列入薪酬制度,固定和工资发放的补贴是可以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的。

这是企业自身的核算和税务扣除,那么交通补做为员工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个问题也是员工在群里急切需要了解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以,正常情况下,交通补也是任职所得,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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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交通补贴正常全额纳税,但是按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标准的扣除。

而这个扣除各地标准不同!

小A所在的公司在三亚市,根据海南省的规定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交通补贴收入,高级管理人员扣除标准为1690元每月,其他人员是1040元每人每月。

小A公司每个月员工发放的200元交通费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小A在实际计算预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候,也按次规定执行的,也就是在平时按月预扣个税的时候,小A已经把这块免税的补贴扣除了,根本就没给员工计算缴纳。

具体怎么**作的呢?

小A在预扣申报时候,对于未超过当地标准的交通补直接通过填写免税收入给扣除掉了,相当于这部分本身就没给纳税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梳理清楚自己公司对交通补的处理方式和流程后。

小A在群里给员工做了相应的回复。

1、交通补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是每个省的标准不同

2、公司在实际发放交通补计算员工个税时候已经考虑了这块标准,并在预扣时候按规定扣除了,员工并未因此多交个税,也不存在退税的问题。员工也不能重复填写扣除进行退税。

文章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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