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作的画作进行拍卖,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第一,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
拍卖古玩字画,怎么征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实际上,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所得,按税法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崭新的领域,一些政策的制定还不到位,加之各拍卖行的具体**作不同,执行的情况并不好。
据了解,1997年,国家**曾下发《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明确了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相对于154号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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