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税的计算方法(劳务税计算公式)

前沿拓展:

劳务税的计算方法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
  比如说,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活配米粉映言地济娘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
  3、我国税法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这里所指取得劳务报酬畸高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情况。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加成至税率30%: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税率加成至40%:应纳敌穿小夫官套失延受处觉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概述

纳税人获得劳务报酬时,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有助于我们梳理居民个人获得劳务报酬后缴纳个税的相关知识。

劳务税的计算方法(劳务税计算公式)

内容

一、劳务报酬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不同,劳务报酬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从事设计、翻译、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报酬。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按次预扣预缴

(一)对于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计算缴纳。

(二)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1.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三)预扣预缴个税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税的计算方法(劳务税计算公式)

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全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三)2019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四、佣金收入特殊规定

(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二)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劳务税的计算方法(劳务税计算公式)

总结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对于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的相关规定计算年度最终应纳税额。

拓展知识:

劳务税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的税额=(收入-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减除的费用为800,收入

超过4000时,减除的费用按照收入的20%计算。

至于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详见下表。

劳务税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个税按照个税计征税率计算,例如: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按照3%计算应纳税额,用工资总数额减去应纳税额后得出税后工资数。
【法律依据】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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