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前沿拓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监察等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社会保险法》《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保险法》《中华****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7号)发布,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投资和领取等事项。
个人养老金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覆盖超过10亿人。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已经覆盖5800多万人。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此前一直没有出台,属于一个短板,如今这一短板终于补齐。
有人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之后,目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就被替代了,未来养老要靠自己了,这其实是误解。
**明确要求,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意见》,在**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并非是强制缴纳的,而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这跟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同,在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是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根据《意见》,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根据《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来源:昆明五华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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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吴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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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经营者的雇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属、省属、外地驻郑企业及部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均适用本条例,国家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企业除外。第三条 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第五条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侵犯。第六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和各县(市)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第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筹集。征收标准由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体改等部门及工会提出,报同级****批准。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第十一条 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
对不能或不易计算其实发工资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低于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本市或本县(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第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该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十至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租赁、承包或被兼并时,承租、承包或兼并方必须承担该单位全部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第二节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
(二)按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第十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年的,在达到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养老补助费。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条件执行。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缴纳时间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中断缴纳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条例施行前特殊工种按国家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只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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