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万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收入6000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前沿拓展:
600万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20000-2000)*20%-375=3600-375=3225元
这是按一个月2万算的。
【级数】 【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
【2 】【500至2000元】 【10 】【2角布与说征义曾己理应长5】
【3】 【2000-5000元】 【15】 【125】
4 5000编似回举-2万 20 375
5 岩延名汽标烟巴顾混况沙2万-4万 25 1375
6 4万-6万 30 3375
7 6万-8万 35 6375
8 8万-10万 40 10375
9 超过10万元的 45 15375
标题:支柱二规则的推进对国际税收竞争及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作者:管治华 蔡文蕾
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系
刊期:《财政科学》2022年第7期
内容提要
2021 年 12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支柱二规则相关要素的具体设计给出了明确指示,支柱二规则取得了重大进展。其中“合格国内补足税”规则以及“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规则将会在本文进行重点关注。经济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问题日益加剧,而支柱二规则的推进不仅是各国对国际税收规则竞争和妥协的结果,更意味着新的国际税收竞争格局的产生。本文旨在对新竞争格局进行分析,以找出我国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受到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支柱二规则 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规则 数字经济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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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引 言
OECD 的相关调查显示,整体税收环境对于企业投资和选址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以有效税率的不确定性为首(韩霖、叶琼微,2019)。这就激励着各**国家通过改变其税收环境来吸引利润和实际经营活动,进而形成了当前“逐底竞争”的国际税收竞争局势。2021 年 12 月 20 日OECD公开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简称《立法模板》),首次明确了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 规则)有效税率和补足税等相关要素的具体设计。截至 2021 年 12 月,该包容性框架141位成员中已有137位就双支柱的相关协议达成共识。这是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大进展,也是国际税收局势的重大突破。预计各包容性框架成员将会在 2023 年开始实施支柱二规则。
**是当今世界最为瞩目的新兴市场,2021年**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对外投资国和世界第二大引资国,展示了**企业与**市场的蓬勃生命力和吸引力,而支柱二规则的实施不仅会改变全球税收局势,同时会影响**的投资与吸引外资政策,首当其冲的就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支柱二规则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实质性建议。
支柱二规则最新进展
OECD 在 2021 年 10 月发表声明,将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定为15%,为长期以来各国对于最低税率的谈判划上了句号。同年12月,《立法模板》明确了相关要素的具体设计,对各国如何按照统一标准实施规则提供了模板。而在《立法模板》中,“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国内补足税)和“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所得排除)这两个概念的提出十分值得探究。
(一)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
在《立法模板》中 OECD 首次提出了“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此前并未出现在《支柱二蓝图报告》等公开文件中。根据《立法模板》,国内补足税指一个辖区国内法中规定的最低税。总的来说,每个税收管辖区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将“国内补足税”规则纳入国内法来实施。若跨国企业在某一辖区同时适用国内最低补足税和 GloBE 补足税两项规则,对跨国企业成员实体征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将计入该成员实体全球最低补足税的有效税额中。对比上述两项规则不难发现,其对于超额所得的确定和有效利率的计算是完全一致的,避免了实行两套补足税规则可能产生的重复征税或税基遗漏问题,而二者最大的差异体现在征税环节或征税优先权上。在不存在国内补足税时,税收管辖区在部分情况下需要将其境内跨国公司补足税的征税权让渡出去,而国内补足税却可以保证该部分征税权一定由实行国内补足税的辖区享有,即国内补足税的征税权优先于 GloBE 补足税的征税权(Devereux et al.,2022)。
(二)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
OECD 早在《蓝图报告》中就提出了“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这一概念,意在通过公式化的方法将各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实质性活动的固定回报排除在GloBE所得范围之外,从而降低GloBE规则对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影响。《蓝图报告》中明确选取工资和有形资产两个指标来量化实质性活动,但并未确定排除份额。《立法模板》对于实质性排除的具体量化方法进行了明确,确定将实质性排除用于计算归属于成员实体的超额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超额所得=净GloBE所得-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
其中工资排除按合格员工的10%计算,有形资产排除按账面价值的8%计算,这两个比例将在10年内逐步下降至5%。
支柱二规则背景下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局势的变化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现状
当前的国际税收体系将主要征税权授予来源国,其核心是需要确定每个国家可以对多少利润征税。跨国公司可能会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收负担来选择这些活动和相关利润的地点。这就激励了司法管辖区参与税收竞争,即有策略地利用其税收系统来吸引利润和实际经营活动。这种税收竞争可能对全球福利有害,尽管对于它的危害有多大,以及哪种形式的税收竞争特别有害并没有达成共识。当前国际税收竞争仍然激烈,一方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严重,每年给全球带来巨额的税收损失;另一方面,各**国家对于国际税收规则的博弈空前激烈。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严重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角由国家演变为了跨国公司。各国通过提供较低的税率、税收激励和其他有利的规则(比如对逃税行为进行保密)来竞争这些流动资本。税收竞争几乎是每个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但由于这些资本的吸引力,税收竞争已变成一场逐底争夺。由于各个国家的税率并不统一,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将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的方式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这也就导致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而逐底竞争的出现无疑加剧了BEPS 行为。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跨国企业的BEPS 问题更为严峻。跨国数字公司通过收集和出售大数据创造利润,由于无需设立常设机构,通常在市场国并无纳税义务。再者,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也便于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行为(邓志超等,2022)。
BEPS 问题对非个人所得税管理地的税收收入造成了严重影响。据统计,截至2015年,美国每年的税收收入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所有的非个人所得税管理地税收收入损失综合超过3000亿美元(Reuven et al.,2019);截至2020年,利润转移行为使全球每年税收损失超过5000 亿美元。
2.国际税收规则竞争激烈
国际税收规则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是跨国公司的全球征收权应该如何在各国之间分配,同时防止国家税收制度之间的差距和错配导致的逃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协调问题需要一套通用的全球规则,各国必须制定自己的战略以期在全球谈判和规则制定时实现自己的目标,由此就产生了国际税收规则竞争。过去,国际税收规则的话语权一直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实力强大的资本输出国手中,他们通过主导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来获取更大份额的全球税基。如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在国内法中规定了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这迫使OECD其他国家必须在适应美国的新规和面临双重征税之间做出选择,随后OECD通过的新指南对美国做出了妥协(Hearson&Prichard,2018)。现在,**在全球价值链中拥有关键地位,且其作为新兴市场所代表的发展潜力对各国投资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这使得**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有了自己的立场和话语权,**的角色已经从“被参与者”转变为“参与者”。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推出了“双支柱”方案,国际税收规则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BEPS 包容性框架下成员针对双支柱规则的各项细节展开了多次谈判,如对于支柱二规则中全球最低税税率的设置各国的意见并不统一。美国为了达到自己增税的目的,最初提议将全球最低税率设置为 21%,而爱尔兰和匈牙利等低税国家对全球最低税率的设置表示反对;发展**家大多为逃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受害者,基本** 15%的全球最低税率。目前为止包容性框架 141 位成员已有 137 个国家(地区)就国际税收新框架的关键要素达成了共识,这是各国相互妥协、各取所需的结果。
(二)支柱二规则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
选择采用支柱二方案的包容性框架成员,需遵循支柱二规则的现行实施和管理方法,这必然会使其国际税收竞争力受到冲击。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模板》第一次引入了“国内补足税”规则。这一规则将对多大程度上允许各国参与税收竞争,以及哪些国家将收取其产生的税收等问题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国内补足税”规则的加入有效地改变了支柱二的规则顺序,它将“来源国”移至队列的最前端,以收取支柱二产生的补足税。下文从**国家与跨国资本的关系以及全球税收分配的变化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了在支柱二背景下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局势的变化。
1.**国家与跨国资本的对弈升级
当前全球化环境中,跨国公司倾向于将其利润流入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地,导致各辖区在激烈的税收逐底竞争中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来吸引新的投资流入。这种发展模式会使得跨国公司的有效税率降低,影响全球税收的效率和公平。支柱二规则试图改变这一现状。支柱二规则的目标是通过确保所有跨国公司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收,解决与数字经济相关的 BEPS 挑战,并缓解当前存在的税收逐底竞争局面。但税收逐底竞争是否真的可以因为补足税的征收而得到控制?以及跨国公司目前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会在补足税的征收中被抵消?以下通过一个简化案例进行模拟分析。
现作出如下假设:①甲公司是来自 C 国的一家跨国公司,目前想去 X 国、Y 国或者 Z 国投资;②X、Y、Z 国分别按照会计利润的 15%、14%、0%向甲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③甲公司投资获得 1000 万元的利润,其中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为 400 万元,即超额所得为 600 万元。则各辖区和甲公司的征纳税额则如下表所示:
X、Y、Z 三个辖区为吸引投资都降低了各自的所得税税率,X 选择最低税税率,Y 选择低于最低税税率,Z 选择免征所得税。在支柱二规则下,由于 Y 和 Z 都未能达到最低税税率,势必要对在这两个辖区进行投资的公司征收补足税。在本例中,甲公司在 Y 的有效税率为 14%,也即对 600 万元的超额所得适用 1%的补缴率,计算出的 6 万元的补足税额将由 C 国征收。因此,如果甲公司选择投资 X,将会产生 150 万元的税费。相比之下,Y 从甲公司收取的税收为140万元,相当于放弃了 10 万元的税收,但为甲公司提供了 4 万元的税收优惠。而 Z 国为吸引投资将税率降低为 0,放弃了 150 万元的税收,为甲公司提供60万元的税收优惠。
在无需缴纳全球补足税的情况下,市场国每放弃 1 元的税收将会直接为跨国公司带来1元的税收优惠。但在缴纳补足税后各辖区需要放弃2.5元的税收收入才会为跨国公司带来1元的税收优惠,这显然令各国面临竞争成本增加的压力。
从上文中的案例模拟中可以看出,支柱二规则通过为税收竞争创造一个底线来保证跨国公司创造的总税额不会无限降低。这是因为一个税收管辖区为吸引投资而让渡的税收收入将会被其他执行GloBE规则的国家取得,并不会降低跨国公司整体税负,区别只是税收的归属。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即使面对补足税额的缴纳,只要有实质性排除的存在,跨国公司的税务压力是随着有效税率的降低而降低的,那些给予税率优惠的市场国依然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也就是说,支柱二规则的存在并不会完全消除各国间的税收竞争,因为各国需要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降低所得税税率会使一个国家损失潜在的税收收入,但同时也会增加利润的流入。在引入支柱二规则后,各国仍将通过减少对跨国公司征收的公司税来激励竞争,甚至存在公司税率降至为零的可能性。
2.全球税收分配将发生改变
在支柱二方案的机制设计中补足税的归属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根据收入纳入规则,在跨国公司海外实体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15%时,需要向跨国公司母公司所在辖区缴纳补足税。但如果中间层成员实体被集团外实体持股比例超过 20%,中间层控股公司具有优先征收补足税的权力。若该辖区不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可以触发二级规则——征税不足支付规则。例如,《立法模板》中明确指出母公司管辖区内的低税成员实体不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如此看来,补足税实际归属于哪一个辖区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划分的。OECD 的经济影响评估报告指出,发展**家的税收占GDP的比例比高收入国家要低得多,而且“经常采取更慷慨的税收激励措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发展**家通常会提供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导致众多跨国公司实体的有效税率低于15%。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发展**家而言,其让渡的税收收益不再完全被跨国公司得到,而是有可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与发展**家不同的是,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的是高所得税税率,其因利润转移到国际个人所得税管理地,每年税收收入损失巨大。对于这部分发达国家而言,全球最低税率规则的实施可以帮助他们减少所得税的损失,缓解财政压力。
国内补足税的引入改变了支柱二规则原有的复杂的支付顺序,从而可以使一个辖区在不影响其竞争地位的情况下对跨国公司的超额所得征收高达15%的税。以下用一个简单的示例进行解释。
假设 X、Y、Z 都增加了国内补足税政策,表2在表1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展示了增加国内补足税后各辖区征税情况的变化。可以看出各辖区增加国内补足税的征收并不会影响甲公司缴纳的总税额,但各个辖区的征税权发生了变化,税额由C国向投资国发生了转移。X辖区由于税率没有低于最低税率,无需缴纳补足税和国内补足税;而Y相比于没引入国内补足税前增加了6万元的税收;Z 将税率降为0%后仍增加了90万元的税收。
但相比于没引入国内补足税之前,各辖区的边际成本降低了,现在只需要放弃1元的税收就可以为跨国公司带来1元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国内补足税的存在拯救了各辖区因实施支柱二规则而降低的税收竞争力。此时的支柱二规则不再是对所得税的竞争设定底线,而是对总税收的竞争设定了底线。各辖区可以通过将所得税税率降至为零来改变其竞争地位,但总税收并不会降至为零。且各辖区由于可以通过征收补足税来降低其由于税收竞争而产生的成本,这会比没有引入国内补足税产生更强的税收竞争激励。
虽然是否实施国内补足税规则,各辖区均有权自行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GloBE 规则与国内补足税规则相结合是对大多数辖区来说最有利的选择。这一政策组合则既保护了各辖区自身的税收利益,也获得了对其他国家的低税成员实体补足税的征税权,是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政策组合。预计在支柱二规则开始实施后各国会积极引入国内补足税,从而作为各国对跨国公司征收的总税收的竞争底线,这可能成为未来国际税收环境下各国最可能采用的政策组合。在《立法模板》发布后,欧盟的提案指出实施国内补足税后其成员国可以从低税实体中受益,认为国内补足税是一种保护**的措施。英国在一份咨询文件中提到“若不实施国内补足税,英国跨国公司的低税利润被其他管辖区以GloBE 补足税的形式征收”,并提议“将国内补足税的适用范围限制在GloBE 规则内”。瑞士也在考虑采用国内最低税额,以应对GloBE规则(Noked,2022)。如果大多数国家都考虑采用国内补足税政策,那GloBE 规则将成为次要规则运作。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2年第7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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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600万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国家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营业收入15%,超过的部分只能以后期间结转扣除。营业收入600×15%=90万(标准数)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已经超过了90万,所以按标准数扣除,而不是l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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