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前沿拓展: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最早是2004年1月粮啊又信抗坐吃1日颁布实施的。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倍垂杨增企血翻好境备即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工伤保险
1、具有补偿性
2、权力主体:本企业的职工或雇工
3、义务和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4、保险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
5、补偿风险的承担:社保机构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的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3)其他资金
2、确定费率的原则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2)实行用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3、费率的制定
(1)费率差别: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来确定
(2)费率档次: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
4、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
(2)保险费:本职工工资总额X单位缴纳费率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1)收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支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
(3)工伤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时,由统筹地区****垫付,具体总额由省****规定。
四、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
1、认定工伤
(1)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3、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
(2)醉酒或**
(3)自残或**
4、工伤认定
(1)认定时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申请部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4)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一年内可提出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工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申请材料: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6)认定程序
a: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的,不用再核实。
b:争执解决: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c:时限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
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范围: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2)鉴定分类:
(3)鉴定过程
五、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2)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
(1)伙食补助费
(2)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
以上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3)非工伤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
(4)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治疗工伤的费用
3、停工留薪
(1)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12个月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停工留薪期间由单位负责。
4、工伤保险待遇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伤残等级
待遇(x月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
待遇(本人工资x%)
一级
27
一级
90%
二级
25
二级
85%
**
23
**
80%
四级
21
四级
75%
五级
18
五级
70%
六级
16
六级
60%
七级
13
护理费(按月支付)
八级
11
等级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
9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十级
7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5、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6、工伤保险职责归属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使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7、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1)责令限期参加,补缴费用,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罚款。
2)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保险费、滞纳金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拓展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能否兼得?-工保网
从工伤赔偿责任角度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竞合部分问题也主要围绕上述赔偿费用。
目前,国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在医疗费用一项上有着明确规定。
医疗费用:第三人责任方**承担
2010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2014年6月18日,最高****发布《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劳动者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工伤事故所涉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仅承担第三人拒绝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责任情形下的先行支付义务,并对第三人拥有追偿权利。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工伤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但“医疗费”仅为工伤赔偿责任中的一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工伤赔偿费用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1、司法依据,其他工伤赔偿费用无明确规定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竞合问题”早在上世纪末就已进入国内司法视野。但由于司法领域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司法意见,立法层面也缺乏权威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早期法务规定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其中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1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5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试行办法》是我国针对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较早的法务依据,其主张由第三人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仅在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伤残或伤亡补助金的情况下补足差额部分以及费用垫付责任。当然,《试行办法》早在2003年就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2007年更是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废止,但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在删掉上述内容规定后并未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法务依据变化
本世纪以来,国内司法界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竞合问题”上呈现出较大的意见不同。
2003年12月16日,最高****颁布《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1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文件内容来看,最高****是支持劳动者同时拥有工伤赔偿请求权利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利的,即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尤其2006年12月8日,最高****再次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但如上文所述,2010年国家正式出台《社会保险法》,以立法形式明确在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仅承担第三人拒绝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责任情形下的医疗费用“先行支付”义务,并对第三人拥有“追偿”权利。这无疑改变了此前最高****支持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并行的司法意见观点。但由于《社会保险法》只对“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责任有着明确规定,并未提及其他相关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国内司法领域对“医疗费用”外的工程赔偿费用依旧缺乏明确、统一的司法意见与法律依据。
2、司法意见,支持其他工伤赔偿费用双重赔偿
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本着不逾越基本法理的原则同时又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最高****于2014年6月18日发布《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竞合”问题的内容规定如下:
1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不予支持。
2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
3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于《社会保险法》只对“工伤医疗费用”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提及对其他工伤赔偿费用的法律意见,因此《规定》一改此前支持劳动者同时拥有工伤赔偿请求权利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利的司法意见,同《社会保险法》内容规定保持一致,也未明确对其他工伤赔偿费用的司法意见。但从三则规定内容来看,最高****对劳动者在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中拥有及时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权利明显持支持态度。
此后,国内司法领域对于“工伤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竞合问题的司法意见逐渐明朗,《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
第九条: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同时,《2016年最高院民事会议纪要》提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依据上述司法意见,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第三责任人**承担,工伤劳动者可以就医疗费用外的其他工伤赔偿,同时向第三责任人和工伤保险提出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
3、观点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中第十六条同样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亡赔偿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在侵权事件中拥有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费用的赔偿请求权利。
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内容规定,职工认定工伤情形后拥有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误工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在内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利。
此外,《社会保险法》仅对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并未否定劳动者对侵权责任人和工伤保险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利。
因此,在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依法拥有对第三责任人的事故赔偿请求权利,法律并不因受害人拥有工伤保险赔偿而免除第三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样,法律也不因受害人工伤事故损伤源自第三人侵权,而剥夺受害人通过工伤保险赔偿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身体伤残或生命消亡,这种损失是无法计量与修复的。因此在保险领域,保险标的涉及人的身体和生命,即便出现重复保险情形保险受益人同样可以获得多份保险赔偿,这是对生命本身的尊重。基于此,司法审判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责任赔偿竞合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尊重劳动者的生命权与身体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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