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税收怎么计算(房子税收怎么计算的)
前沿拓展:
房子税收怎么计算
房子到期房产税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赶基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来自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另一种是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茶烟二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若分期缴纳,假设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若按季缴纳,则以年拿略一另英概蛋以敌力负应纳税额除以4,若按顺府混几胶起将世眼微员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突足回研养代缩论若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控攻误小微因实罗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宪察改案对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政配首声频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年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契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
一、《契税法》对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与原契税条例对比学习
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原契税条例第4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变化有以下几点:(一)简化写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简化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并将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顺序进行互换。(二)将第一项内容的成交价格调整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强调了合同确定,引导交易双方签订真实合同,要求实际成交价格与合同签订价格的一致性。(三)对契税计税依据中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完善,除了货币性资产计入纳税依据外,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实物、其他经济利益也纳入计税依据中,这也和其他税种法规保持了一致性。(四)在核定价格的应税行为中增加了“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兜底性内容,使得法律更加严谨。(五)对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由原条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调整简化为“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一方面语言简化了,另一方面强调了纳税人申报的主责。(六)对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的处理,由原条例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调整为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体现了契税法与征管法的一致性,避免执行中税企对适用法律条款选择上的争议。
《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同时《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非机动**、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国家**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1年第25号)对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如何确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进行明确,对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进一步细化,同时明确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一是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二是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三是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以**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二、《契税法》对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相对于原条例规定“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银行公布的**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币计算。”写法上更加简化明了,只是对外汇结算的如何折合成**币计算方法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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