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怎么计算个税(劳务报酬计算个税要累计吗)
前沿拓展:
劳务报酬怎么计算个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庆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关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氢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中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的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
赵某于2000年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未加成应纳税额=48000×20%=9600(元)
该纳税人一次演出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按税法规定实行加成征税。
加成部分应纳税额=(48000-20000)×20%×50%=2800(元)
应纳税额合计9600+2800=12400(元)
春节将至,忙了一年的你是否想算一算自己的工资到底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单位如何为自己扣缴申报的呢?今天申税小微来为大家讲一讲工资薪金的概念以及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一起来看看吧!
Q1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Q2
单位如何为员工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呢?
答:根据《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小贴士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那么在ITS扣缴客户端如何申报员工的工资薪金呢?我们来看看具体**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页功能菜单下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根据【1收入及减除填写】、【2税款计算】、【3附表填写】和【4申报表报送】四步流程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1. 收入及减除费用的填写
点击界面下方综合所得申报表名称或【填写】进入表单,即可进行数据的录入。各项表单都可选择使用单个添加,或下载模板批量导入的方式进行填写。
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进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界面。
若使用“下载模板批量导入”填报方式的,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标准模板,录入数据后,点击【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选择模板文件批量导入数据。
若使用“单个添加”填报方式的,点击【添加】弹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新增”界面,进行单个数据录入。填写【适用公式】、【本期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信息。
填写完成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勾选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并选择预填人员范围,点击【确认】,可自动将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到对应纳税人名下,自动填入申报表。
2. 税款计算
点击【税款计算】,系统自动对“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中填写的数据进行计税,其中“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会下载本纳税年度上期累计数据,再与当期填写的数据合并累计计税(税款所属期为一月时只检查是否有待计算数据,有则进行算税)。
3. 附表填写
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免税收入、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情况下,需要在相应附表里面完善附表信息。
4. 申报表报送
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该界面可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正常申报、更正申报以及作废申报**作。当月第一次申报的,点击【发送申报】,稍后点击【获取反馈】查看申报结果。
拓展知识:
劳务报酬怎么计算个税
问:请问劳务报酬如何计算个税?
解答:
国家**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实习生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计税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
2020年12月4日《国家**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20年第19号 )又调整了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老彭扳着指头一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预扣计算, 居然有6种算法了!——6种算法啊!
哎,真是需要活到老学到老啊!
老彭今天就把5种算法一次性给整理好,建议收藏一下, 估计能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哦。
第1种:最普通的算法
适用对象:居民个人
(一)收入额的确定
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本文后续的三种情形的计算。
(四)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每次的确定
1.税务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劳务报酬所得"同一项目"所得规定
《国家**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目前只是部分条款失效,其中的"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依然有效:"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规定在新个税法实施后,并未明确规定失效,其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必然发挥效力,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必然会得到税务机关及基层税务人员的认可与执行。
【案例-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金计算
张某是某财经大学的教授,在2019年10月从事**工作取得如下报酬:
(1)从事财税咨询工作,从东城区甲公司取得报酬2000元,从西城县乙公司取得报酬3000元;
(2)为某出版社审核稿件取得报酬5000元;
(3)参加某中介机构举办的财税培训讲座,取得讲课报酬30000元;
问题:张某在2019年10月取得的上述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假定不考虑流转税的问题)。
【解析】张某在2019年10月从事的**工作包括咨询、审稿和讲课,按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张某取得咨询工作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且甲公司和乙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区(县)的两家单位,应分别计算。
①从东城区甲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000-800)×20%-0=240元
②从西城县乙公司取得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000-800)×20%-0=440元
(2)审核稿件取得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5000×(1-20%)×20%-0=800元
(3)讲课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30000×(1-20%)×30%-2000=24000×30%-2000=5200元
3.广告市场涉及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印发)第七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2】广告代言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演员朱某为甲公司饮品代言,参与了其广告的拍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代言费用分两次支付。在拍摄前,2019年3月1日,甲公司向该演员支付了第一笔代言费200万元;拍摄完成后,在广告正式投放前的2019年3月30日支付了剩下的300万元代言费。
问题:甲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该演员的个人所得税(假定不考虑流转税的问题)。
【解析】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朱某在给提供代言和广告拍摄的过程中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虽然是分成了两笔支付,但是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2019年3月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200万元+300万元)×(1-20%)×40%-0.70万元=159.30万元
思考:如果第二笔代言费不是在同一个月支付的,而是分别在两个月支付的,企业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呢?
如果出现分成在不同月份支付的,就构成了"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情况,按照61号公告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企业只需要合并同一个月份中分笔支付的费用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即可,并不需要把不同月份分笔支付的费用合并计算。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国税发﹝1996﹞148号和61号公告对于处理案例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有差异,因为不合并计算,会少扣个人所得税。有人就会担心,税务局会不会找扣缴义务人的麻烦呢?
其实,大家不用担心,在法律上有个原则叫"从新",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前提是层次一致),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适用最新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另外,纳税人也不会就因此而少缴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和"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都是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案例中的朱某已经达到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条件,如果他不去办理汇算清缴而导致少缴税款,责任属于纳税人自己,而不属于支付劳务报酬的甲公司。
第2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
适用对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一)税务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说明】之所以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因为特殊点在于:
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是——"累计预扣法"!明显不同于56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和61号公告第八条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预扣方法。
也就是说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但是采用的是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61号公告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减除费用标准和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备注: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上述公式需要将"不含税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换成"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五)附加税费的计算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应按提供经纪**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说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保险**人、证券经纪人月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也可以依法免征。
(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因此,预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①)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2.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是含税金额减除20%的费用。
3.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4.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某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案例,就不再讲述了,可以在网上搜索老彭发布的文章《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预扣个税的特殊算法(含流程图)》,里面有专门的案例,这里就分享一下流程图吧。
第3种: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特殊算法的“特殊算法”
适用对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上年度佣金收入低于6万元)
(一)税务规定
《国家**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20年第19号 )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白话解释一下上述规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就可以采用: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2、上年度1-12月都在同一家单位领取佣金;
3、上年度的佣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4、本年度从1月开始仍然在该单位。
(二)计算办法与过程
计算方案与过程与第2种类似,区别仅在于累计收入6万元前,暂时不用预缴(相当于从1月开始就直接累计扣除费用6万元),因此不再赘述。
第4种: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的算法
适用对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
(一)税务规定
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对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由于是"劳务报酬",理论上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对于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或在实习期间提供的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目前**并无统一口径。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条规定,是否能扩展应用到学生实习的劳务报酬?建议企业征求主管税务局的意见,避免税务风险。
(四)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案例-3】某在校大学生小王,2020年8月5日取得7月份在A单位的实习劳务报酬8000元。假如该笔实习劳务报酬是小王2020年取得的第一笔实习劳务报酬所得。
【解析】小王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5000=1400.00元(因是第一次按此法驾驶员,累计和当期一致)。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中寻找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所以,小王应预扣预缴的税额=1400.00×3%-0.00=42.00元。
第5种: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的特殊算法
适用对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上年度1-12月收入低于6万元)
(一)税务规定
规定《国家**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20年第19号 ),适用的条件也完全一致。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实习;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实习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实习。
(二)计算办法与过程
计算方案与过程与第4种类似,区别仅在于累计报酬收入6万元前,暂时不用预缴(相当于从1月开始就直接累计扣除费用6万元),因此不再赘述。
第6种:非居民个人的算法
适用对象:非居民个人
(一)税务规定
《国家**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次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减除费用标准和收入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注意区别:居民个人,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四)适用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一致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月度或每次预扣预扣也不需要累积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完全一致,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计算适用的税率表差异很大。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预扣时也不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单独计算的。
【案例-4】外籍人员史密斯,非居民个人,以个人名义承接了某公司的一项设计任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币10万元。假如不考虑流转税问题。
【解析】非居民个人史密斯的收入额=100000.00×(1-20%)=80000.00元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中寻找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
所以,小王应预扣预缴的税额=80000.00×35%-7160.00=20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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