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不包括)
前沿拓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及劳动用工备案
(一)有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你那12月22日,劳动部发【2006】46号)第三条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二)用工建档及北岸之目的及作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着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2、用人单位可以规范依法续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争议发生后可作为有效证据。
二、关于使用在校学生
(一)有关规定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发【1995】309号)第12条
2、**、**《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6月26日,教财【2007】7号)
3、《广东省高等学校实习生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二)企业适用
1、使用勤工俭学在学校的学生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可以部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同意并签订明确各自义务责任的三方协议,支付的报酬不得低于最底工资标准。
2、使用学校推荐或者自荐的实习生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当期接收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致公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3、使用经向**部门登记、自愿见习不超过二十个月毕业生、须 签订见习协议,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4、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生、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管理台账。
三、关于罚款
(一)有关规定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二)企业适用
1、关于惩罚性质罚款,除深圳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以经济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用工规章制度中规定“扣”、“减”、“罚”等少发工资。
2、用人单位可优化工资结构,设置奖励性质的劳动报酬项目并按一定条件或比例发放,例如全勤奖、遵章守纪鼓励奖等。
3、关于赔偿性质罚款、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扣除“赔偿金”,不宜使用“罚款”。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一次性追偿。
四、关于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企业适用
1、对于拖欠工资等金钱给付型的投诉(非举报),刻可在行政部门组织下调解,调解成功并当场全部履行的,可视情节轻重不予或者减轻处罚。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生之后,可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台哦姐会、基层**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仲裁机构、****组织下进行调解。经劳动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或确认的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不得反悔。
五、关于对违法企业的社会约束
(一)有关规定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5、,《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企业适用
1、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对举报或者投诉案件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劳动规定的资料,确有违法行为的,及时自动更正。
2、适时适当消除不利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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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经贸、**、监察、审计、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依法处理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予以公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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