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 17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出售报废未抵扣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出售报废未抵扣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开具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附注:根据《** 国家**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且已按规定抵扣的,则按照17%税率,可开具专用**。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设备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 国家**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1、购入设备需要安装的价值组成:

入账价值=买价+相关税金+直接归属支出(包装、运输费、安装成本等)

2、需要安装的设备: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然后转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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