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的意义-衰竭期矿山开采资源税是否有优惠
1、衰竭期矿山开采资源税是否有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
衰竭期矿山开采资源税是否有优惠?
根据《国家**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为什么广东自然人代开税票还要叫交资源税?
税法规定的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矿产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矿产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并销售应税产品,应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资源税。
(1)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 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3)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收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4)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卤水)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液体盐不再征税。如果纳税人是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准予抵扣。同时注意,资源税属价内税,对外购液体盐所含的资源税税额,应作为液体盐的采购成本,不再进行分离;待生产耗用加工固体盐时计算准予抵扣的资源税税额 ,确定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
新资源税法明年9月实施,水资源税会增加个人负担吗?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资源税法》。该法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确认,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事实上,水资源税早就在在我国部分地区实施,并没有增加试点地区的个人负担。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先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
2017年12月份,试点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自治区****等9个省市。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也就是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的税率比较高。而正常生活用水,税率和以前一样没有什么变化,不会增加用水成本。
水资源税的目的是倒逼高耗水的企业节水,针对的是高耗水企业,而不是居民。
最后说一句,节约用水,利国利民。
资源税改革后对于“共伴生矿”如何征收?
根据《** 国家**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四条规定,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小编,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21112491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