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地税局(贵阳地税局局长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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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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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牛红霞 王国政) 为将“贵州税务信用云”打造成为税收治理驱动力及**治理的“幕僚高参”,省地税局近日与贵阳市**签署了大数据综合治税战略合作协议,并先行先试实施大数据综合治税。
据介绍,自2010年起,省地税局启动了综合治税工作,通过多年努力,不断拓展提升综合治税内容,以数据为生产资料,激活数据生命,促进大数据形成,使大数据综合治税成为税收治理的顶层数据格局,实现了数据采集、数据范围、数据应用的“数据链条式”跨越发展。同时,还建起了“贵州税务信用云”,此举一方面加强了数据分析和增值利用,使**能准确掌握经济运行状况和企业、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精准的产业政策、资金扶持政策,成为经济决策参考助手;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能在大数据框架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和执法协同,随着“信用换信贷”等服务的推出,给市场主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提升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
拓展知识:
贵阳地税局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年平方米税额为五角至五元,具体按照《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执行。第四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使用应纳土地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各楼层属于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积与共有土地面积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应负担全部应纳税款的50%;第一层和第二层用于生产经营的,先按第一层负担40%、第二层负担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摊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的;
(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六)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九)**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
(十)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由**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均只限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对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将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第八条 纳税人在本办法公布15日内,应持土地管理机关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尚未发给《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待土地管理机关发给《土地使用证》后,再行结算。第九条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人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情况时,应于变化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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