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前沿拓展:

农产品核定扣除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是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和国家**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1、 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13%(11%,10%)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11%,10%)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的,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先将期初数还原为农产品买价,再乘以抵扣率计算转出额,所以要先除以(1-13%),注意区分尚未生产领用未加计扣除的农产品。
2、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方法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 ×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注意:计算公式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期初平均买价指上月末平均买价(财税〔2012〕38号)
3、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核定扣除方法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核定扣除方法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3%/(1+13%)
注意: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关于农产品,很多小伙伴知道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深加工可以享受加计1%扣除进项税额,但是了解的又比较含糊。

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什么时候按照票面税额抵扣?

什么时候可以按9%计算抵扣?

什么时候加计1%抵扣?

农产品合法扣除凭证有哪些?

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税收优惠有哪些?

今天猫叔带大家一起理解以上问题,

农产品其实一点都不神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免征:

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2、最新抵扣政策

凭票扣除 OR 核定扣除

1、凭票扣除

(1)四种合法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收购**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

注意: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这里的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不包括从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取得的普通**。

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2、核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2)成本法

(3)参照法:

核定扣除的基本处理思路是:

采购环节将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待实际耗用或者对外销售时,再根据核定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3、账务处理/申报案例

案例:

某利园糕点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麦加工成面包对外销售。1、2019年6月购进小麦,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注明金额100元,税率9%,税额9元,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注明金额200元,税率3%,税额6元,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3、向农民伯伯收购小麦,支付现金300元,给农民伯伯开具了一张收购**。购进的小麦当月全部生产领用。糕点厂购进小麦税务处理如下: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糕点的适用税率为13%,所以购进小麦扣除率为10%,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麦,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10%=10(元)。

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元,实际上纳税人可以抵扣10元进项税额,根据《国家**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局2017年第19号)规定,9元(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在购入当期抵扣,剩下1元在领用小麦时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0*9%)

贷:银行存款 109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小麦,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0%=20(元)。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元,实际上纳税人可以抵扣20元进项税额,其中18元(200×9%)在购入当期抵扣,剩下2元在领用小麦时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1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200×9%)

贷:银行存款 206

(3)从农民伯伯购进小麦,属于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根据开具的收购**的买价,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10%=30(元),其中27元(300*9%)购入当期抵扣,剩下的3元在领用小麦时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300*9%)

贷:银行存款 300

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4)农产品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均已按9%的税率(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月末,根据当月生产领用的农产品计算当月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9+18+27)/9%*(10%-9%)=6(元),或者直接根据我们前面计算出的剩余未抵扣的金额,直接相加,可加计的进项税额=1+2+3=6(元)

(5)增值税纳税申报:

填写附表二相应栏次

农产品核定扣除(农产品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注意: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本文来源:转载于会计APP,本文为猫叔说税原创文章,作者猫叔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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