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前沿拓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一、财务公司的性质

首先,财务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扩展一下,什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目前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经银**批准设立,具体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二、财务公司的功能

概括起来有两点,一是财务公司提供的是金融服务;二是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所以需依托企业集团而生。既然财务公司依托企业集团,什么是企业集团?总结起来有三个必备要件如下:

1.企业集团在中华****境内依法登记

2.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人,而是企业法人联合体

进一步讲,企业集团包括多个法人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其中以母子公司为主体。

3.集团章程是企业集团的共同行为规范。

三、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类型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包括三类如下:

1.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

2.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3.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四、外资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不仅限于**企业,外资跨国集团也可以设立财务公司,方式有两种如下:

1.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

2.外资跨国集团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这里的外资跨国集团是指在中华****境外依法登记的跨国企业集团。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资跨国集团在**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五、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

目前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九项实质条件和一项兜底条件,具体如下: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公司法》和银**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4.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里要提醒的是,银**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8.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10.银**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财务公司出资人的类型

财务公司出资人主要应是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可以是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即使可以由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对财务公司出资,财务公司也应由集团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和管理。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需要满足额外条件包括:

1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

2.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个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七、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

(一)消极条件

所谓消极条件也就是不得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同样包括十项具体条件和一项兜底条件。概括讲包括公司治理股权关系、主营、财务指标和诚信合规等,列举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最波动受经济曼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7.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存在严重逃废债务行为;

9.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10.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11.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也需按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做区分,分述如下

1,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并不会因其所处地位而有所减少,也含九项具体条件和一项兜底条件,列举如下: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0)银**规章规定的其他市慎性条件。

2.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成员单位以外的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包括十项具体和一项兜底条件,分别如下

(1)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有3年以上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3)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5)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9)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10)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11)银**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八、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概述

财务公司可以从事本外币业务,包括当然的本外币业务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申请经营的本外币业务,无论开展哪类业务,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均需经银**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并应当在财务公司意程中载明。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也应当报银**派出机构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财务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对所设境外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但同样需要报银**派出机构备案。

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从事除****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二)分还

1.财务公司可以经营的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展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业务。 2.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根**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的本外币业务(1)从事同业拆借;(2)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3)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货和消费信货;(4)从事回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5)银**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财务公司需遵守的监管指标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银行的规定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也应当遵守监管指标的要求,列举如下: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的最低监管要求: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银**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这里也要提醒的是,银**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十、财务公司的报告义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4月30日前向银**派出机构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如果由于产权变化,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脱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派出机构备案,存有通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通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当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银**派出机构报告。

在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通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动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财务公司同样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及时向银**派出机构报告。

十一、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

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不仅针对财务公司自身,还包括财务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内部组织机构,其次,在业务领域,财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

再次,对于关联交易,财务公司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而且,财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医违规关取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医资全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以上内容包括了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这些核心内容也能看到银保监对财务公司的态度–严格准入、优中选优,这也反映了银保监的监管导向,更预示着监管者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良苦用心。从缩减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售、保险**、委托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方面也能看到根保监此次的动议和目标。

虽然目前以上内容在征求意见,但也能读到监管者的监管实质和想法,各位有具体建议也可以向银保监提出,为此次监管规则的修订贡献一己之力。

拓展知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⒉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⒊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⒋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⒍**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⒋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记录良好;
⒍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小编,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20912471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