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对(离岸公司对国内公司投资算外资企业吗?)
[db:摘要]
前沿拓展:
离岸公司对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企业也经常用跨国版经营来增强权企业实力,扩大企业经营区域。而注册成立海外离岸公司是企业走向世界,开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国际形象的捷径。在海外注册离岸公司确实也是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的选择,对企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壁垒
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加强海外融资能力
注册程序便捷、开放,成本低廉
合法个人所得税管理,降低财务、税务负担
简便的公司管理
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无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
对投资人、股东、董事没有限制
企业向海外扩展、反向投资
拥有国际品牌、提高企业效益
方便外汇结算及信用证押汇
**及签证便利
提 要
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有权根据《纽约公约》受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在认定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认定。
案 情
申请人:东盛航运有限公司(ORIENTAL PRIME SHIPPING CO.,LIMITED)
被申请人: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HONG GLORY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原译为“宏达航运有限公司”)
申请人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船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所有的船舶用于货物运输,双方如有争议由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LMAA)仲裁解决。后双方就该租船合同的履行发生**,申请人依据仲裁条款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由两名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90790.28美元、仲裁费11400英镑、申请人因该仲裁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各项费用的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向上海海事**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书,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审查中,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登记注册地为马绍尔群岛,在**未设立主要办事机构,也没有任何财产,申请人无权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上海海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裁判
上海海事**经审查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外国海事仲裁裁决。依据《中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海事**申请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船确认书载明被申请人的地址为**上海。涉案仲裁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系一家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公司,经营地在**上海。履行涉案航次期间相关业务往来邮件内容显示,被申请人确认其与HONG GLORY SHIPPING CO.,LIMITED是同一家公司,而HONG GLORY SHIPPING CO.,LIMITED的办公地址与租船确认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地址一致。据此,**综合认定被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故上海海事**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海海事**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83条的规定,对涉案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应当依照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近年来,随着离岸公司的兴起,被申请人注册在境外,但主要人员、业务经营在境内的情况并不少见,使得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变得较为常见。
一、管辖权规定及最低联系标准
纽约公约本身未就公约裁决承认和执行的**管辖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依据该公约第3条的规定,公约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管辖问题应依据**地国家的诉讼程序法确定。因此,不同的国家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问题有不同的做法。美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美国各州立法规定,对非本州居民或法人的被告,如果和本州存在某种联系(如在本州拥有财产、从事商业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则可以通过传票送达的方式对其行使管辖权,即所谓的“长臂管辖”制度。美国**在行使纽约公约下裁决承认和执行案件的管辖方面也是以同样的做法来考量**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管辖权。
美国**通常会基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进行一个案件与该国(州)是否有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的测试。如果不存在这种联系,美国**则不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如在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诉福建马尾造船有限公司、**福建造船工业集团公司一案中,当事人在伦敦依据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了仲裁。胜诉方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在美国申请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美国第五巡回上诉**以**与被申请人之间缺乏属人联系[1]为由,拒绝对该案行使管辖权。该案裁决强调,任何人如果与**未建立起有意义的联系、关联或关系(purposeful contacts, ties or relations),或该联系不足以使其可以预见他会受该**管辖,则其个人的自由利益不应受限于**判决。关于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美国**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确立了相对固定的考量因素。在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认为被告须与一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使该州**能够行使管辖权,并且不违背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该案中,International Shoe未在华盛顿州设立办事处,也未在该州签订任何合同,但该公司有十几名销售人员长期驻扎该州,为其产品进行宣传。这些活动是持续性和经常性的,原告的诉因也来自于该些商业活动,因此构成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在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案中,**概括了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的标准:(1)被告是否有意利用**地州的有利条件;(2)被告的诉因是否产生自被告在**地州的行为;(3)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公正合理。
早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次年,最高**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其中就受理**规定,“……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我国民诉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被申请人住所及其财产所在地两个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管辖的连结点。若被申请人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最高****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规定,只要外国仲裁裁决与**审理案件存在关联,受理关联案件的**亦可管辖外国仲裁案件的承认案件。与之相比,美国“最低联系”标准在确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管辖时显示出相当的灵活性。
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及证明标准
一般而言,胜诉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目的是执行裁决。随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不断完善,存在诸如限制消费令等非间接性强制执行措施,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胜诉仲裁裁决的当事人除通过寻找被申请人财产这一连结点外,还尝试通过证明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来寻求我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中华****民法典》第36条也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可见,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其住所的核心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但是已经出现通过证明被申请人与**地存在“密切联系”来认定**地即是被申请人住所的趋势。这点和美国的实践实际上异曲同工。
通常情况下被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通过申请人的举证来证明,举证证明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认定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在未能证明的情况下,以法律推定来确定住所,即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当法人存在多个办事机构,尤其是公示的注册地址与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就如何认定主要办事机构,当事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1)官方机构的文书;(2)租赁合同、租金付款凭证及**,物业费、水电费付款凭证及**;(3)纳税凭证;(4)业务往来合同所记载的地址,公司人员名片所记载的地址,对外网站、邮件或宣传中所称的地址;(5)实地调查。在目前的公司经营实践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公司普遍存在,很难区别“主要”与否。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可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
本案的情况即是如此。考虑到该类离岸公司的特点,事实上申请人也只有证明被申请人与**地的“密切联系”来认定**地即是被申请人住所这一较为现实的选择。涉案被申请人为注册在境外的离岸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地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即可。对于离岸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定标准适当的降低,防止那些在我国境内经营的离岸公司通过其外国公司地位逃避法律监管,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环境,是**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本案对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意义,提示其遵守我国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对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对该类案件积极行使管辖权,也正是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所倡导的。
[1]所谓属人联系/属人管辖权,是指**对被告一方行使管辖的依据或合理性。
拓展知识:
离岸公司对
1,运用离岸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利用离岸账户进行海外结汇
2,方便快捷,管理商场,合理个人所得税管理
3,海外公司回国内再投资,享受国家三免两减半的国税政策,以便更加优惠的地方税务政策
4,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国内涉外商标,提高品牌形象
5,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外国商标,打开海外市场,保护产品品牌权益
6,通过离岸公司为引进的外国产品申请商标,拥有**的注册地产品市场和权利
7,离岸公司可以使繁琐的海外投资过程变得简单而合法,并且得到严密的资料保密
8,离岸公司开让您并购海外企业的战略计划变得现实,以及保密效果
9,离岸公司管理方便,经营范围宽松,离岸公司的维护费用相对较少,并不需要浪费过多的人力物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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