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除项目(个税扣除项目中其他是指)
前沿拓展:
个税扣除项目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您好,我在2021年度既取得了工资收入,又取得了个体经营所得收入,我的6万元减除费用以及其他扣除项目该怎么扣呢?个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办理2021年度个税汇算的公告内容看的我有些迷糊,这两个规定是不是有冲突?
首先,《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国家**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对减除费用等四项扣除的规定并不冲突。别着急,我现在就把这两份文件规定梳理给您听。
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份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国家**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第四点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通过对比这两份文件我们不难发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所得时应当在经营所得中减除四项扣除。但并未对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场景进行规定。
所以,此次《公告》是细化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当纳税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时,四项扣除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针对《公告》这一细化规定,个人所得税APP也同步进行了功能优化:
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纳税人,个税APP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会将减除费用等四项扣除数据设置为0,同时提醒纳税人可在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中享受相关减除费用。
来源:厦门税务
拓展知识: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编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kaicen.cn/202208234667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