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税后(税前税后工资怎么计算)
前沿拓展:
税前税后
投资回收期税前税后区别在于税后回收期长,因为部分利润要交税了,相当于净利润减少了,自然回收时间要比不用交税长。
投资回收期就是使累计的经济效益等于最初的投资费用所需的时间,也就是说指通过资金回流量来回收投资的年限。
标准投资回收期是国家根据行业或部门的技术经济特点规定的平均先进的投资回收期。追加投资回收期指用追加资金回流量包括追加利税和追加固定资产折旧两项。
投资回收期的计算也比较简便,项目投资回收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资本的周转速度。显然,资本周转速度愈快,回收期愈短,风险愈小,盈利愈多。
近几年,随着大量EPC项目实施,很多发包人要求的是采用费率下浮报价模式。发承包人协商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很多项目合同存在“税前下浮”进行结算的约定。这种约定多见于开发商项目、企业厂房项目,本人目前尚未在**投资项目中见过。而就在昨天,本人接受某企业厂房委托,对其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条款由承包人拟稿)提供咨询服务,同样存在“税前下浮”的字样。我们的咨询意见是,该约定可能带来结算的经济**。那么究竟“税前下浮”和“税后下浮”究竟存在怎样的差别?本人提出个人见解,和广大同行共同探讨,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税前下浮”和“税后下浮”的理解,有两种歧义。
一、 “税前下浮”和“税后下浮”,结果一样
我们举例分析:某企业厂房按清单定额组价后,假定税前造价1000万,按10%税率计税,下浮10%考虑。
(1)税前下浮:1000万*90%*(1+10%)=9900万;
(2)税后下浮:1000万*(1+10%)*90%=9900万。
如果按这种情况考虑,两种情况的结论是一样的,这和乘法交换定律的道理一样。但是另一种情况就会有差异。
二、 “税前下浮”和“税后下浮”,结果不一样
同样以上述为例。税前造价1000万,税金该是100万,含税造价1100万。
(1)税前下浮:1000万*90%+100万=1000万;
(2)税后下浮:1000*(1+10%)*90%=990万。
两种情况相差10万(如果按税前造价1亿测算,相差100万,这笔费用还是不小的)。
三、上述情况,哪种情况更合理呢?
如果按税前下浮后为1000万的情况分析:我们去税务局开票,一般会根据付款金额来确认不含税价和税金。如果建设单位付款1000万,税务局核算出的不含税价应该为909.09万,税金90.91万(实际是900万的税前造价,100万的税),那相当于税前造价多了9.09万,税金少了9.09万。意味着发包人实际给的是100万的税金,而承包人只缴纳了90.91万的税。这显然和我们的造价金额是不一致的,明显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我认为这样不合理。但是这种情况算不算合理个人所得税管理,财务决算上是否合规我就搞不明白了。
而对于承包人来说,在结算的时候,肯定是倾向于按这种情况结算的。
当然,我们不能判定谁对谁错,对于非**投资的项目,价格的主导权还是在发承包人之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规范也只能是参考,能奈何呢?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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