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税率(进口增值税税率调整)
前沿拓展:
进口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17%和13%。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财政收入。
增值税税率就是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比例税率,根据应税行为一共分为13%,9%,6%三档税率及5%,3%两档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
在实际进口过程中,税费是个规避不了的要点,而不同的进口方式,有时候往往让很多初入行业的朋友摸不着头脑。这次给大家梳理了一些日常清关过程中,与进口税费相关的咨询率较高的问题,分享出来,大家可以收藏看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进口的税费是如何计算的?
① 进口从价关税计算公式:
应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②进口从量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什么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交方式为FOB的情况下,能比CIF少交税吗?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也就是说,无论成交方式是什么,最终用来计缴进口税费的基数,始终是:货物的成交价格+境外运输费+保险费+杂费,只是不同的成交方式,在报关单上的体现形式会有些不一样而已。
我的进口货物并没有购买过保险,为什么实际征税的时候会有笔保险费呢?
根据《中华****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
海关征税时用来计算的汇率,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和征税当日银行的汇率不一样呢?
中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银行公布的外币对**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我有批货物要先进保税区放着,过一段时间再安排出区,计税时依照的是哪个税率?
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我的货物在实际装柜的时候多装了一些,这些多装的货物要征税吗?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溢装数量在合同、**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标明数量计征税款。溢装数量超过合同、**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为什么我的进口货物成交方式为FOB,经保税区存放后,出区时成交方式变成了CIF?
根据《中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时填报CIF”。
货物在申报进保税区时,一线入区的报关单上成交方式按照实际成交方式填报,二线出区申报时,因从保税区到境内这段区间并未发生实际意义上的进出境,因此成交方式应填报为CIF。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指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以上是我在公司时同事小伙伴反馈最多的几个进口税费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也欢迎大家评论区补充分享。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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