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扣除标准(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前沿拓展:
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的发生额与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依据: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以同事拿回来的报销票据为例,其中,同事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都属于差旅费的一部分,而招待客户的餐费和为客户购买礼物的支出等才属于业务招待费。同样,平时公司聚餐或召开会议的支出都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它们属于应付福利费用和会议费用!
简单来说,只有因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都可算在业务招待费之内。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当年业务招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中较小者扣除。
所以说业务招待费是一定会被纳税调增的,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大于收入的1/120时,只能按收入的0.5%来扣除,反之,按招待费的60%扣除,当业务招待费是收入的1/120时,两种指标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相等。
2.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统计口径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但是不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同于汇算清缴表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包括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的。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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