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提取公积金条件(安置房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前沿拓展:
安置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回迁安置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交付首付、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需要申请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买新房提取受理条件
1.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起一年内。
2.购买的商品住宅为普通住宅、低层住宅、公寓及政策性住房等自住住房(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除外)。
3.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止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无网签备案的提供备案确认表原件);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5.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的,除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外,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身份并签字确认;
6.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原件;
7.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职工在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原件;
8.购建外省住房的,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6、7项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
受理条件
1.房产证过户一年内。
2.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
2.房屋买卖契约;
3.过户后不动产权证;
4.购房**;
5.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6.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的,除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人身份证件外,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身份并签字确认;
7.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
8.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职工在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
9.购建外省住房的,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7、8项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办理)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受理条件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2.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还可使用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
3.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4.直系亲属包括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3.购房合同/协议原件;
4.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原件;
5.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的,除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外,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身份并签字确认;
6.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
7.职工购买省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
8.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原件;
9.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职工在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原件;
10.购建外省住房的,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8、9项材料。
四、购买**安置房
受理条件
1.自签订**安置协议一年内办理提取,可多次提取。
2.以旧房置换新房的,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部分视同交易,可以办理提取。
3.提取的额度以旧房抵款金额及协议签订起一年内补缴放款凭证金额的合计为限。
4.自《关于规范**安置房提取材料要件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34号)一文下发前发生的签订**安置协议却从未提取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一次。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
2.**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3.一年内的缴款凭证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5.职工配偶(不是购房人)提取的,除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外,视情况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身份并签字确认;
6.职工购买省外**安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安置名册;
7.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可供查核的户籍身份证件原件;
8.购建外省住房的,提供职工在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在该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材料原件;
9.购建外省住房的,职工在其购、建房所在地购建房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我省的,可不提供第7、8项材料。
办事地点
1.手机APP。
2.网上办事大厅。
3.住房公积金缴存局柜面。
拓展知识:
安置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在本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且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①、职工只能在购房合同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支取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②、支取额为支取日上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百位整数,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2、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①、住房公积金还贷必须正常还贷满一年后方可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并且每一自然年度只能支取一次。 ②、提前归还多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2月份。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4、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或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调离本市的。 5、失业一年以上且未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0周岁且与单位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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