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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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的,按年计算,分期预缴。至于是按月还是按季度申报预缴,由你们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决定,所以,需要你咨询你们主管地税人员。

不论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预缴,现在10月份,正是三季度或九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期,请抓紧时间在10月22日前申报预缴(一般所得税申报期为15日,全本月因长假原因,申报期延长至10月22日)。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1、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合伙人,一个是自然人合伙人,一个是法人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本身是不是纳税义务人?

答复: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对于存在多层合伙架构的,适用穿透规则,其最终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参考:财税[2008]159号《** 国家**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经常提到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是不是合伙企业有了所得,不分配就不需要计算合伙人的税?

答复:不是的。这里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

注意: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实现的利润,不用直接缴税,而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头上的应该纳税所得额,从而去计算所得税,这种模式叫“先分后税”。但需注意的是利润即使留存在企业,不实际分配,也是要视同分配计算纳税。 

3、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属于自然人,请问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答复:合伙企业不是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为自然人合伙人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目前有的地区的合伙企业在申报个税的时候,需要填写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要求关联银行卡,税金将直接从个人账户扣除,不再由合伙企业代缴。不同地区的要求不一样。

合伙企业代合伙人缴纳个税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合伙人个税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合伙企业收回替合伙人缴纳的个税:

借:银行存款 1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合伙人个税 1万元

4、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若是有了经营所得,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在哪?

答复:这需要具体看看你是什么合伙人。

1、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缴纳。

5、假设M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1年度取得经营所得1000万元。请问ABC以及甲乙合伙人各自如何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答复:M(有限合伙)的1000万元所得按比例分给A、B、C三个合伙人:

1.A有限责任公司分得500万元所得,作为投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A公司没有任何别的收入和费用,则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2.C自然人分得200万元所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35%-6.55=60.45万元;

3.B有限合伙企业分得300万元所得,应当按比例分给甲、乙两位合伙人,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

甲合伙人个人所得税=300*40%*20%-1.05=22.95万元

乙合伙人个人所得税=300*60%*20%-1.05=34.95万元

6、什么是嵌套式合伙企业,能否举个案例或者图表说明一下?

答复:比如绿地集团就充分利用了嵌套式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7、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纳税?对于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复: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原因不是直接投资的、而且合伙企业也不是居民企业。如图: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B收到的上市公司C分配的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纳税情况为:

甲个人合伙人和乙个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

D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小微优惠来适用。

参考:

根据国家**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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