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前沿拓展: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的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因此,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红网时刻**6月13日讯(通讯员 杨彬炜)6月10日,国家**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导班子率青年税务骨干深入三一重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走访活动,按照“一企一策”思路,针对三一重工营业范围,量身定制提供个性化政策辅导,推动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该局税务干部围绕机械、房地产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和涉税风险点进行宣讲提示,并针对三一重工的实际情况,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和适用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活动中,税务人员还认真听取了企业生产经营服务需求及当前面临的涉税疑问,诚恳征询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建议,针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问,税务人员一一进行了解答。
三一重工财务总部高级税务经理肖旗表示:“这次长沙税务第二稽查局送来的政策和我们的业务息息相关,收获非常大,也解答了我们企业税收方面的疑问,我们对企业的发展更有信心了,期待以后有更多这样的税企互动活动。”
今年以来,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聚焦“税收优惠促发展,惠企利民向未来”主题,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立足稽查职能,充分发挥稽查部门业务优势,陆续开展了税法进社区、税法进企业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问计问需,纾困解难,在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环境下,为企业稳稳前行注入动力。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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