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冲红流程及**作方法)

前沿拓展: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流程及操作方法)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以下6个案件,均是真实的,****在审查**阶段,对相关当事人做出了不**处理的案件,为什么会做出不**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深入研究一下,**之所以不**的思路。

案例1,在马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一案,马某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销售了一批皮革给某手袋厂,由于马某某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资格,于是马某某与手袋厂的业务员李某某商量,找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与手袋厂签订购销合同,并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给手袋厂,手袋厂利用上述**抵扣税款289,735.48元。**经过审查,认为马某某与手袋厂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决定对马某某、李某某做出不**处理。

案例2,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一案,孙某某是某贸易公司经营者,从两个个体工商户处购进了316万余元的管道配件,然后以486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工程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给某工程公司。由于两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给孙某某,孙某某于是找到第三方某某设备公司,以其名义向孙某某所在公司开具了29份增值税专用**,金额为274万余元,并利用上述**抵扣了46万余元税款。**经过审查,认为孙某某与两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孙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于是对孙某某做出不**处理。

案例3,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一案,杨某销售了一批煤炭给谢某所在公司,但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给谢某所在公司,于是通过刘某、王某,找到了徐某,以徐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56份增值税专用**给谢某某所在公司,谢某所在公司利用上述**抵扣了93万余元税款。**经过审查,认为谢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谢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于是对谢某某做出不**处理。

案例4,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一案,马某某控制的某某科技公司从某某贸易公司处购进了120万余元的配件,组装成3套管板式换热器及过滤保护系统,然后以619万余元的价格销售某某食品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给食品公司。由于某某贸易公司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给马某某,马某某于是找到第三方某某商贸公司,并以商贸公司名义虚开了12份增值税专用**给自己,数额为114万余元,马某某通过上述**抵扣了19万余元的税款。这个案件中,**也是以马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为由,对马某某做出了不**处理。

案例5,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一案,李某某是某医疗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先后7次从某某贸易商行购进了674万余元的医用棉球、医用棉签,由于商行没有给李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李某某找到第三方向某,经开票金额9%的价格购进了80余份增值税专用**,数额达到673万余元,并通过上述发税抵扣了114万余元。

案例6,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一案,张某某发现当地很多提供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没法开具**给客户,于是以赚取开票费为目的,先后以某某运输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开具1500万余元的**给众名运输业主。**经过审查,认为张某某为有实际的运输业务的人开具**,并已按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中,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归纳出**类不**案件的作案方式如下:

a销售一批货物给b,b经过加工后,销售给c,或者直接转售给c,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a没法开具增值税专用**给b,导致b没有足够进项**用于抵扣,这时候,b就产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的冲动。

为了满足b的需求,有的案件是a找第三方c购买**,有的案件是b找第三方c购买**,有的案件是a与b经过商量后,一起找第三方c购买**,有的是通过中间人d找第三方c购买**。

无论是哪一种作案方式,由于a与b之间存在实际的业务,b确实享有相应的抵扣税款的权利,只要虚开的**品名、数量、金额等于或小于真实业务,那么,a、b、c、d均具不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

在审查**阶段,**查实属于上述情形的,就会以相关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为由,对相关当事人做出不**处理。

拓展知识:

增值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与普通**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一)使用范围不同专用**一般用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用不同普通**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专用**不但要包括普通**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专用**不仅要有普通**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所以,开出普通**和专用**计算增值税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购货方符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购买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货物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开普通**,除农产品**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增值税专用**

答:增值税专用**是由国家**监制设计印制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一)专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因为**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是一种法律证书。专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如果违反专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是一种扣税凭证。专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专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
普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而言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

增值税专用**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编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20812464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