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核定税率(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家好,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税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个体工商户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率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5%到35%,且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取值为10%。

核定征收率指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怎样在电子税务局里核定个税所得税

电子税务局里核定个税所得税步骤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浏览器中输入“电子税务局官网”,打开官网并登录个人账号。

2、进入个税所得税核定界面: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个人所得税”按钮,进入个税所得税页面。在页面中找到“申报纳税”一栏,点击“工资、薪金所得”中的“纳税申报”按钮,进入个税所得税核定界面。

3、选择核定方式:在个税所得税核定界面中,选择所需核定的年份和月份,然后选择核定方式。目前可以选择两种核定方式:一是“自行申报”,即纳税人自己填写申报信息,二是“预扣预缴信息查询”,即通过查询预扣预缴信息自动核定。

4、核定个税所得税:根据选择的核定方式,填写相应的申报信息,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专项扣除、其他扣除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进行申报核定。

5、缴纳个税所得税:个税所得税核定完成后,可以根据申报结果缴纳个税所得税。在个税所得税核定界面中,选择“缴纳税款”选项,填写相应的缴款信息,包括缴款金额、缴款方式等,然后提交缴款申请。

6、查看个税所得税缴纳记录:在个税所得税核定界面中,选择“查询缴款记录”选项,即可查看个税所得税的缴纳记录。

个人所得税怎么核定征收

1、法律分析: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由税局定,各行业不一样)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2。

2、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4、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5、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国家**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国税发〔2007〕38号《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并且**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计提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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