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故事,个税案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怎样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
个人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情况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例如,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从事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在农业、林业、牧业等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或咨询税务机构了解。
免税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一行业或社会群体的发展,免除其相应的税负。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可以根据**发布的税收政策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免税。例如:1.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从事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2.在农业、林业、牧业等领域开展生产经营;3.个人所得原本应纳税款低于800元等。需要注意的是,每个人申请免税的情况不同,因此在申请时,需要仔细阅读、理解并严格按照**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作。同时,在申请过程中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相关收入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另外,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也要积极抵扣相应的税收减免项目,例如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还可以增强个人领域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意识。
个人所得税免除的种类是否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是的,个人所得税免除的种类和政策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息息相关,因此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改变。在申请免税时,需认真查阅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获得税收减免。
申请免除个人所得税需要严格遵守**制定的税收政策和规定,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在申请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咨询税务机构或专业的律师,来获取更加详细的法律咨询和相关建议。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_当事人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件或者**品。第十二条_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或者保存现场查验。第十三条_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第十四条_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_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为什么保险公司的个人所得税那么高,是怎么回事
先讲一个经常看到的脑筋急转弯,就是三岁小孩和泰山哪一个跳得高?**是三岁小孩。因为泰山不会跳,而三岁小孩怎么地也能跳个几厘米高。前不久,我在博客中有过一篇文章《股市不骗人,只有人骗人》,其实保险也是这样,具体的保险产品如同泰山不会跳一样,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保险营销员。
一般买保险的,最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受骗:
保险一般是由保险营销员卖出去的,保险公司会给付一定的佣金给营销员,另外会发生一些其他费用。所以保险如刚刚投保一两年就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保险合同我看过一些,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险营销员一般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诉客户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费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于是发生客户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费一半的情况,于是这些客户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其实保险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费用。营销员不予提示,甚至欺骗客户随时退保,本金无损,或客户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于是造成退保时的反差。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费,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后的10天内,投保人可以退保,并且得到所有的保险费。遗憾的是,同样是部分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这10天犹豫期的规定,客户一般也不仔细看合同条款,于是客户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个案例,有人向某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后,感觉不适合自己,要求退保,营销员说不能退,否则要扣除不少钱。这个人就向主管部门投诉,因为在10天内,当然是可以的。主管机关就要求这个保险公司退保,于是这个营销员打电话给客户,说本来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争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骗客户,却反而说成是自己帮了客户的忙。
在我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期间,约2003年吧,曾看到一个**,说某中西部的农民,在儿子考上大学后,没有学费,于是买了保险后**,希望以这种方式为儿子带来大学学费。其实根据《保险法》规定,买保险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位父亲白**了。象这种情况,自然不能说保险公司骗人,因为**并非属于保险事故。相反,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行为受伤或**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而如被保险人参予**行为受伤或**亡,保险公司要赔了,岂不是怂勇**?
有些人买了医疗疾病险后,得了病保险公司却不赔,自然非常愤怒。这主要是四种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规定了一个观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险公司成立后90后以后得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费。这样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大家都在检查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保险公司的赔付一定非常多,这样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费,这对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内得病保险不赔,是合理的,不叫骗人;
二是除外责任,目前爱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这在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样被保险人得了爱滋病保险不赔,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实告知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大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情况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回答自己的身份状况,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于正常保险水平标准收保险费,如果已经得病了,保险公司就会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拒赔同样是合理的,也是考虑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种情况才是真正的骗人。就是我曾看过一些报道,根据保险合同,有些公司的医疗险,必然要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治疗,而实际上按这些办法治,只能是**路一条。另外比如肾坏了,也不赔,因为根据条款,只有两只肾都坏**才能赔,理由是人有一只肾就可以正常生活。具体记不太清了,总之离谱的情形比较多。
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保险公司把实际利率高于预期利率,实际**亡率低于预期**亡率,以及实际费用低于预期费用的部分的总和,不少于70%分给投保人。这部分红利显然是不固定的,同时**的保险公司绝大部分保费只能存入银行或是买国债,少量可以买股票和基金,这样分红不可能象招商银行的涨幅那样多。而不少营销员骗投保人说分红险象基金一样。分红险还是比较合理的,在90年代中期,当时**通胀厉害,银行利率也高,当时就因为没有分红险,保险公司以明显高于10%的收益率销售的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而当时买保险的人,已经没事偷着乐好几年了。但如果利率规定太低,当利率上涨,又对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红险是比较合理的。
05年时,我在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办公室隔壁有人就咨询过我一个案例,有营销员对他们公司的几个员工说,买他的保险,保费部分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就相当于打折买保险。这当然是骗人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等发现上当时,早过了10天的犹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损失不少保费。但没办法,当时并没有把这个人的话录音录下来,这个保险营销员**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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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2022
卖房缴税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个人销售普通住房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销售的是**房,则需要按房款的1%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如果居民购买普通住房超(房超博客,房超**,房超说吧)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家庭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则取得的所得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两种交税方案:如果卖房人能提供完整、准确资料的,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如果卖房人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则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出售的住房虽属于普通住房,但不是个人唯一生活用房,购买也未超过5年,因此不能免去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1、如果所卖的房子是继承、赠予、离婚财产分割等形式取得的,那么必须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来缴纳。2、买卖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问题很多,涉及的税种和相关减免政策也很多,具体情况,具体答复。纳税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房产市场的地税窗口具体咨询。
按照国税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卖房所得要按差额20%计个税,是对其转让净所得额征税。也就是房产收入现值中,要减去房产原值、合理费用、转让税费等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并不仅仅是现值减去原值。而其中合理费用是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贷款手续费、公证费等。同时,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上述所有扣除费用,都要提供税务认可的正式**和正式凭据。公式为:(房产现值-房产原值-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其他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各项税费)×20%。在法律规定上,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就是20%,新国五条并不是新规定。1、1993年我国第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出现了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的规定。2、1993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房产交易自然属于财产转让。3、1999年,**、国家**、原建设部联合发文,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具体规定,细化了何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还提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2006年,国家**发文,对房产交易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都被视为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然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的这个文件对那些无法确定原有价值的房屋如何征税做出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交易总价的1%~3%的税率征税。实际上,这些年,房产交易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就变成了按交易总价的1%~3%征税。原因就在于,要弄清楚房屋原值、该减除的合理费用,实在太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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