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服务地址,个人所得税营业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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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get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申报条件、时间和地点

前几天我作为公司的财务,认真学习了《【涨知识】一张表get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和时间》。现在,我在进行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对多种不同的收入来源情况,我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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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地点情况一:

取得综合所得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单位为纳税人**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情况二:

取得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 1.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情况三:

取得应税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1.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2.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况四: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1.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2.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况五:

取得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1.向**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境内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况六:

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4.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况七: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2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

2023年2月2日

来源: 国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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