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农村)

前沿拓展:

工伤**亡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父胜病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啊犯延若下得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划种达让兵后酸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张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散初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回部让起细效间较庆杨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而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落及范体只阶程声德鸡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胞效目兰错创功氢速或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态若史含打况差二纪二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液满师势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器少伟顺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背艺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压致工下血础超过12个月。伤情互脸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当首表要技下地检强。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刻黄吧宗铁地息唱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过热看个想相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八、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亡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众所周知,现在的工伤认定并不是说一定要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因工作受到物理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内遇到的伤害或者出差过程中遇到的伤害,这些都属于工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伤残分为10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工伤补偿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带薪病假津贴,这些你都知道吗?不清楚也别急,法律哥来告诉你!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农村)

1级工伤(最严重)

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该职工本人的工资,每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2级工伤

二级工伤领取的一次性补助金为25个月本人的工资,每个月伤残津贴为工资的85%;

3级工伤

**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4级工伤

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的工资,伤残津贴为工资的75%;

1~4级工伤伤残较为严重,一般来说是难以返回原岗位的,落下终身残疾且失去工作能力的,伤残津贴可以按月领取至去世(一般这种情况下有人会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按80岁寿命一次性清结按月津贴)。如果该职工工资较低,导致伤残津贴发放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农村)

5~6级工伤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发放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其他待遇:用人单位需保留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受伤劳动者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治疗期内,受伤员工有带薪病假待遇,但是在治疗期满以后,只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的,才会再发放此伤残津贴。经该职工同意(或员工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此金额由当地有关部门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统一规定)。

7~10级伤残待遇

这4个等级的工伤伤残不算严重,只拥有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则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他待遇:在伤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当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不是所有的工伤都要一个待遇“一锅端”,受伤的朋友要看清楚自己的伤残等级,不要错过了自己该有的待遇,在员工受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在支付了一次性补助金之后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文、律师帮帮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农村)

工伤认定,多少“误解”在搅局

生活中,好多意想不到的伤害都应当认定工伤。比如,参加员工旅游摔伤、在食堂吃饭被鱼刺卡伤、送完孩子上班途中被车撞伤……近日《工人日报》刊发报道,用真实案例向读者介绍了诸多易被误解为非工伤的伤害。

其实,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丰满”的法律规定难以抵挡“骨感”的现实困境——就在上月,陕西西安中院判决认定了一起工亡案件,西安一保安中心的一名保安,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货车撞**,交管部门认定,货车方负主责。很明显,王某的伤害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者无责”等认定工伤的情节,但当亲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当地人社局认定后,王某所在单位却依然“误以为”不属于工伤,直到事发一年半后,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者家属才为其讨来个工伤的“说法”。

统计显示,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成为争议最多的问题。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给予受伤劳动者工伤待遇,恶意利用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故意误解“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情节,坚持把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全走一遍,不走完绝不罢休,甚至对劳动者或其家属扬言“拖**也不赔偿”。

在用人单位“搅局”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要想获得工伤待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最长可以达到1286天,也就是3年多,这还仅仅是理论上的时间。实践中,花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最终获得工伤待遇的案例不在少数。

与用人单位对工伤恶意“误解”相对的,是劳动者一方无意的“误解”,不少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并不十分了解,对类似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等法律条文,往往说不清。权利是需要争取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劳动者了解并主张权利尚且可能遇到用人单位的各种阻挠,如果自己不关心不主张,工伤权利显然很容易落空。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不少工伤认定机关的“误解”挡住了劳动者工伤权利实现的现象。在这类案件中,不少是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认定工伤,可工伤认定部门持反对意见,有时甚至**判决后,相关部门依然与**“顶牛”不愿为劳动者认定工伤。本来该充当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者的执法者,却因为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而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障碍,着实让人意外。

凡能纳入工伤“法眼”的伤害,通常都很严重。无论是最低级别的工伤10级,通常意味着缺三四个指节、嗅觉丧失等,还是最严重的1级伤残,意指高位截瘫、失去活动能力等伤害,对伤者及其家庭来说,一定是身心俱损。因此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最不该被误解的一项劳动权利。任何一项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是否被认定工伤,常常关系到劳动者后半生的生活。

如何减少对工伤中的“误解”?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的公正司法外,劳动者自身首先要明白起来,对哪些是工伤,哪些非工伤要有清楚的认识,以免让本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却“自认倒霉”。同时,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准确执法是减少误解的重要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对用人单位恶意利用司法程序的行为予以严惩,不能让这些用人单位以“装傻”来逃避法律责任。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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