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款计算(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款计算公式)

前沿拓展:

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款计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情形属于核定征收。计算公式分析如下:

1、纳税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主营业务收入(其实,严格来说,应当是营业收入) * 应纳税所得史派员周万补参钱负待省率(题中税务机关为题中企业核定的是10%)

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 应来自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其中:适用税率的选择:

台与风1)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 000元的,适用税率18%;

2)年应纳税鲁笑受所得额大于30 000元且小于等于100 000算步未元的,适用税率27%;

3)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 000元的,适用税率33%。

2、税后利润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 – 适用税率)

3、股东个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分得的利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分得的利润等于税后利润,即意味着以后实际分配利润时,股东个人无需再交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0%

由此,将上述计算公式各步骤予以合并,即可得到站称便杂历题中的计算公式,即:

应交个人所得税 = 主营业务收入 * 10% * (1 – X%) * 20%

因此,题中主营业务收入刚阳觉晶协形多量迅圆为454 026.76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454 026写川.76 * 10% = 45 402.68元,应当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7%。

应交个人所得税 = 454 026更计色换假处.76 * 10% * (1 – 27%) * 20% = 6 628.79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住曲便升装作较坚此北度005前)的有关规定,题中应交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 6 628.7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6 628.79元

至于题中第3个问题,前文已经指出,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倒要角宗单切破妈香,税法是假设纳税人(企业)当年材飞远胜承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即架汽任与乱使缩养销笑分配给个人股东,由此个人股东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这些利润的田连达企业代扣代缴。这样,纳税人(企华环业)账面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实际上已经是个人所得税税后的利润,因划专五坐此,在实际分派利润时,个人股东无需再计算交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引言:

个人接受他人赠与的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予以说明。

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款计算(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款计算公式)

案例|困扰:

张三因特殊机缘,受赠了李四持有的阳光公司100%股权,价值1000万元。张三听说接受赠与要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张三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交税,在犹豫要不要接受李四的赠与。

案例|解读: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了九项应税收入,受赠人因受赠取得股权的,有可能符合“偶然所得”税目。那么就需要进一步了解“偶然所得”的内涵。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发生的三项行为取得的收入为偶然所得,即: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个人受赠股权取得的收入不在上述三项之列。

因此,个人受赠股权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偶然所得,也不属于《中华****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建议:

个人受赠取得的股权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不仅是受赠股权,除了受赠房屋以及在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作为企业以外的人受赠礼品外,个人接受其他赠与,如现金、书画等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1、《中华****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4号)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刘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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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毕业于**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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