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社会基金保险管理中心)
前沿拓展:
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我连对话框都找不到,可能是服务方面还没有跟上。我从外地转移到苏州,规定是40个工作日,但是实际化了9个月,这就是苏州社保的办事效率。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1)苏05民终2752号
【一审**查明】
一审**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某某在雄狮公司工作21年零三个月,2019年1月15日,雄狮公司因工厂动迁无生产需要解除了与金某某的劳动关系。
雄狮公司述称在2009年曾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证件办理园区社保缴纳,但金某某不愿参保。雄狮公司提交了相应通知,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关资料以办理园区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金某某在此通知上写了“我不买”后并签名确认。金某某对此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诉称园区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
金某某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载明:金某某在2012年办理了失地农民置换15年城保手续,目前缴费年限15年。根据**区失地农民置换城保有关政策,金某某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其中置换城保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满5年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目前城保规定的退休年龄(女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至于每月领取的退休金额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相关政策计发得出,目前该部分信息不存在。
金某某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在该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确认金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再缴纳园区社保;因金某某不在园区办理退休,无法核算其养老待遇的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4日裁决对金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金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
一审庭审中,金某某述称因雄狮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为止损于2012年缴纳了失地农民补贴保险,自负费用5万元,目前其在50至55岁期间不能领取退休待遇,其损失至少包括该期间不能领取的待遇及自负的费用5万元,且55岁可以领取的失地农民退休待遇也远低于正常职工缴纳社保可享受的退休待遇。雄狮公司述称如果缴纳社保,金某某就需停止原来失地农民农保,金某某基于考量拒绝了缴纳社保,根据**区失地农民政策,她只要交5万元就可以享受相应退休待遇,她没有什么损失。
上述事实,有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820号仲裁裁决书、(2019)苏05民终1148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雄狮公司为金某某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其未缴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参照江苏省高级****、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并规定了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赔偿情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对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等征缴范围进行了明确和扩大,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故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义务再进行缴纳。金某某在雄狮公司工作二十余载,雄狮公司自2004年2月1日起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某某现已达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金某某虽根据地方失地农民置换城保政策缴纳了相应保险,但其在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相应损失,且其根据地方政策享有的失地农民保险待遇也不同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负担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自2004年2月1日起至金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8年2月14日期间不满十五年,雄狮公司应按金某某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审**经核算为101675元(87350/12*14)。
【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一、雄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1675元;二、驳回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本案中,金某某于1997年入职雄狮公司工作,2019年1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该期间雄狮公司从未为金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金某某已超过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金某某社保手续已无法补办,且在其55周岁之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金某某确实存在因雄狮公未办理社保手续而造成的损失。金某某现要求雄狮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案件的条件。虽金某某办理了失地农民置换15年城保手续,并依据相关政策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该待遇系金某某基于失地农民特殊身份且自行缴纳一定费用后而由地方**给予其的特别待遇,这不能免除雄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金某某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另外,虽雄狮公司于2009年向金某某发出通知,要求金某某提交相关材料以办理园区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金某某在该通知上明确“我不买”且签字确认,但鉴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效力,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雄狮公司在金某某入职后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保,且未有证据证明已支付金某某社保补贴,故雄狮公司现以因金某某放弃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雄狮公司应对其未为金某某办理社保手续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金额。参照江苏省高级****、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自《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于2004年2月1日施行起,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雄狮公司应自2004年2月1日起为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8年2月14日金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期间不满十五年。故雄狮公司向金某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金额应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14个月。一审据此核算后认定该金额为1016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不要求缴纳,但该项义务属效力性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也即,不论何种原因,有关不缴纳社保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此,由此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拓展知识:
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在高新区狮山路22号高新人才广场3楼,电话:68083038。
苏州其它地区的社保中心地址如下:
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解放东路117号,电话:68723210。
吴中区社会保险结算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吴中区人力资源大楼二楼),电话:67077671。
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电话:67591998。
扩展资料: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 1998 年,是隶属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中心位于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座6楼,地址为平江新城平泷路251号。目前,中心内设20个职能科室、74个对外服务窗口。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要义,市社保中心承担社会保险所有险种的经办管理工作,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
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认真履行“依法执行、科学管理、效能经办、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中心各项业务每年圆满完成全省考核指标,并以不断进取、创新实干先后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三八红旗先进集体”、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单位”、全国首批“电子社保示范城市”、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江苏省“三八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苏州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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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新区社保中心地址: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
电话:(0521)68083038
扩展资料: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提高保险基金征缴率。
2.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费用,具体实施本级统筹区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3.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和拨付。
4.依法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5.审查参保单位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检查、监督、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
6.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7.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宣传、**工作,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制定市区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级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9.建立、维护市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保证参保单位及人员数据完整准确,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管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预测算。
10.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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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新区社保中心 即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狮山路22号人才大厦3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8083038
周边交通
①新城花园酒店 – 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 2路 35路 38路 39路40路东线 40路西线 51路 69路 69路区间89路 303路 304路 308路 312路 317路321路 325路 333路 502路 511路 夜3路
②金狮大厦 – 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 30路北线 30路南线 31路33路 40路东线 308路 321路 325路328路 355路 415路 622路 游3路
苏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地址: 地址:苏州市狮山路22号人才大厦3楼 邮编:215011 咨询电话:0512-68083038 6808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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