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计划生育(宿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前沿拓展:
宿迁计划生育
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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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经2004年6月11日宿迁市****二届二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于2004年6月25日正式发布。
(一)主要精神
1、以“**”重要思想为指针,依据国家《人口法》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级**和部门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领导和综合治理。
2、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技术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是对省条例的细化和具体实施的补充,在条款结构上与省条例基本保持相对应的关系,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体现了办法实施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对象,明确各级****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础管理,共6条,主要体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应依法履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生育调节,共2条,主要体现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鼓励晚婚晚育,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条件和因特殊情况可申请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申请审批程序进行规定;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共4条,主要体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站(所)要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育龄妇女私自摘取节育器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实行免费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要给予奖励和优待,并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当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一次性领取1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退休前的月工资增发5%退休金。企业职工可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也可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夫妻,年满60周岁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体现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负责人,违反法定条件的生育人,破坏或影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和解释权的规定。
宿迁网讯日前,宿迁市召开全市计划生育会议,会议对“十二五”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情况作总结回顾,“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到了显著成绩。
一是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出生政策符合率保持在90%以上,人口家庭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完成率均达100%,家庭健康服务覆盖率90%以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95%以上。
二是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三县两区均被评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每年为30多万名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健康筛查。
三是惠民实事成效显著。 “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奖励扶助金3667万元、特别扶助金1154万元,惠及城乡5万余人次。兑现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及非从业人员一次性奖励1515万元。推广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保险,惠及城乡独生子女家庭50余万人。
四是幸福家庭建设扎实推进。开展关爱留守独生子女行动,先后为19692名留守独生子女开展早期发展、视频聊天、学业辅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对全市701名农村留守特困独生子女实行“两帮一”关爱活动,每年为其提供1800-2200元的学习生活费用。
五是信息化建设实现突破。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质量处在全省前列,全员人口入库率96.7%,数据完整率97%,逻辑准确率97.8%。建成市级人口信息数据中心,实施人口信息终端“村村通”工程。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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