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

前沿拓展:

土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级****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加强土地的规划和调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第六条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责任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登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等制度。第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强化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第八条 本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组织编制,经区****审查同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批准。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批准。第十一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区、乡、镇和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市****同意后组织编制,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控制指标不变。第十二条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公示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三条 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方向、布局和规模相衔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第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编制和分解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本市新增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经市****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七条 本市国有土地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依法确认。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区****依法确认。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对共用部分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分别确认土地使用权。


引言

很多来朋友来电咨询中,对于**在征收的是国有土地还集体土地概念上有所混淆,那么针对不同的征收相应的征收程序会不同,而补偿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这里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程序和补偿方面都有哪些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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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

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启动征收程序。

2,市县级****确定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进行公告,征询意见,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修改。

5,在被征收范围内,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主体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8、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9、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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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6、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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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市)****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市)****对符合《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市、县(市)****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市)****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应在市、县(市)****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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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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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别

对于土地的归属,我国《宪法》第十条作出了明确区分,即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地的性质不同,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混用法律法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来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可能直接面临征收决定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至于混用征地法规具体的法律后果如何,因每一个案件的情况都不相同,需要结合案件自身具体情形来综合加以考虑,为此,万典律师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才是更好的选择。

拓展知识:

土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四条 各级****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 各级****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下列保护区:
  (一)粮食、蔬菜、鱼塘、科研和教育试验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水源、水利工程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园林、绿地和重点文物保护区;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凡被划定的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须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属于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经市****审核后,还应提交市**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应按《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定使用年限,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撂荒农业生产用地。凡连续弃耕、弃种、弃养满一年的,视为撂荒农业生产用地。撂荒农业生产用地的,除依法缴纳土地税外,还应缴纳撂荒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另行安排。第十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类别、等级面积、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保持地籍资料完整和准确登记。
  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形成的资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并报请市、代管市****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必须向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市辖区和代管市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二条 市、代管市****应建立土地专项基金,用于农业用地保护、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土地调查、征用、开发等项工作。
  专项基金来源及其提取比例,由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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