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扣除(大病医疗扣除限额标准)

前沿拓展:

大病医疗扣除

法律分析:(一)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1. 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费支出不作考虑;
2. 跨年未及时报销的等特殊情况,应以在医保报销的数据及报销时间为准。
3. 以一个自然人个体来归集药费支出、单独计算扣除标准。
(三)扣除方法:
1. 纳税人本人的: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即在夫妻某一方扣除。
2. 未成年子女的: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即不得由父母双方分摊扣除。对父母的赡养支出可按规定扣除,而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
(四)扣除时点。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据实扣除。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要进行汇缴。次年汇缴时才得以实际扣除。简便了预扣预缴,但是增加了汇缴工作量或可能的退税。
(五)备查资料。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没有该项目。医疗保障部门应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赵某是重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去年生了一场大病,医疗费用有一部分是住院费,一部分是门诊费。请问是否只有住院费用才能享受个税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国家**重庆市税务局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 热点咨询”板块对问题“纳税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必须是住院费用才可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答复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 万元的部分,在 8 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因此,赵某享受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刘某自付的门诊费和住院费只需符合国发[2018]41 号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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