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规范pdf)

前沿拓展: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及法律法规设计。

小区内建筑总长度不超过150米,建筑物间距低层建筑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不小于13米。建筑物内各部分防火分区,按照规范要求及平面功能的布置合理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要求,自行**及地下**采用自动喷淋水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均小于400㎡,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最大疏散距离不超过60米。

住宅楼为33层住宅,设两部防烟楼梯间,并分别加压送风。每单元设消防电梯一部,楼梯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面积不小于6㎡。所有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前室均可机械排风、楼梯间均通向屋面。

商业网点:沿街商业按照商业网点设计,每套商业网点不大于300㎡,均设有一部电梯,最大疏散距离不超过15米。

拓展知识:

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部

批准部门:中华****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华****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建设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建设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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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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